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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504-0002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基础设施 枞政办秘 其他 其他 准入
成文日期: 2025-04-19 发布日期: 2025-04-19 10:56
发文字号: 枞政办秘〔2025〕10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枞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枞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57067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修订印发枞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政办秘〔2025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全面提高我县信息化发展质量水平,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枞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19


枞阳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皖数安〔20222号)、《铜陵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铜数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使用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群团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智能化等)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按照“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加强资源整合利用,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预算批复、组织财政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机要(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电子政务内网及相关信息系统的审批、审查、验收、管理等工作;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需求提出、项目申报、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项目在采购意向公示、招标采购、资金支付等环节有效衔接。项目建设批复(审核)文件及审定后的建设方案是项目招标采购的主要依据,未经立项(审核)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意向公示、招标采购、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专家评审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建立完善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论证、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评审把关,评审把关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升级类项目:项目设计方案、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证明、绩效评估(评价)材料等。升级项目一并报送原项目建设方案、招标文件及合同、验收材料、绩效评价材料等。

(二)运维类项目:新增运维或合同期满的项目,报送原项目合同、建设方案、验收报告、现运维方案等。

第九条  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审批流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认真做好需求调研分析,对硬件产品、相关软件产品进行市场询价,以满足工作需求为目的,严禁铺张浪费、功能参数高配,本着科学、实用、节约原则,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其中对于投资200万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专业咨询设计机构进行项目设计。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函(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制的项目资料等,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不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及时反馈项目申报单位由其完善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流程如下:

1.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2.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及技术路线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无意见的项目,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拟定立项请示文件报请县政府审批,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下达立项批复文件。

3.项目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省、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程序批复。

(三)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提出修改意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专家评审会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方案修订并报送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适时再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反馈给专家审定。无故未按要求报送的视同放弃。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及审定后的建设方案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应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阶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交易文件的监督指导及交易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等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设施资源开展项目建设。公共场所视频 监控类项目严格按照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和规范化管理,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制度,杜绝设备以次充好、闲置浪费。涉密信息系统的招标采购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需考虑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符合国家及省、市、县密码管理有关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政策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其他要求等开展建设。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国家、省、市或县委、县政府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做好项目建设指导工作,不定期抽查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规范、保质、有序推进。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应进入试运行阶段。原则上系统集成类项目试运行期不少于一个月,软件开发类项目试运行期不少于两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适当延长。项目整体试运行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并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一)项目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要求,对照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功能完整性、应用成效等方面,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二)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申请竣工验收。根据投资金额不同,验收程序如下:

1.投资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结果报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出具验收备案证明。

2.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提供项目建设总结、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数据共享归集情况等材料。

(三)县数据资源管理局组建验收专家组,召开项目竣工验收评审会。验收专家组出具专家验收意见,县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据专家验收意见,对通过的项目,按程序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的书面意见。

(四)“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多次整改不达标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可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或暂停该单位其他项目审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意见(验收备案证明)等材料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经保密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承建单位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方案中明确项目软硬件免费运维服务内容及质量保证期限,原则上免费运维服务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免费运维服务期内,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改建、扩建、升级。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

(三)未按要求开展自评价,未向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项目资料,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八条  网信、财政、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专款专用,适时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立即做好项目整改工作,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暂缓安排建设资金、暂停建设,直至终止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有关部门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合同履行造成损失而产生失信行为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接我县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投标采购事宜。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内控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41日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枞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枞政办秘〔202123号)同时废止。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5-04-19 10:56 来源: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枞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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