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条件
1、在申请的乡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2、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
3、未在申请前5年内转让(或被征收)自有住房。转让自有住房或被征收房屋不超出住房困难条件,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自有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二)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以基本养老金为收入来源的不高于本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三)财产条件
1、未享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不含符合住房困难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对象)或在申请地无经营性用房。
2、现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
问题类别:个人服务
咨询机构:住房保障股
咨询电话:0562-3229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