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判断排污单位是否被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属于哪种管理方式,主要依据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
问题类别:企业服务
咨询机构:县生态环境分局
咨询电话:0562-32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