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可作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上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有关部门认定,并实际运行1年(含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没有失信记录,具备必要的项目建设、筹资投劳、经营管理能力。由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申报实施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的10%,原则上平原地区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亩,丘陵地区建设规模不低于200亩;由农业企业申报实施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财政资金总额的50%,原则上平原地区建设规模不低于1000亩,丘陵地区建设规模不低于500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制度,申报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主体资格进行复核,组织自然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实施地点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后择优立项。
问题类别:企业服务
咨询机构: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62-575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