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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有哪些条件?应如何办理?需要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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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241011日印发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工业企业享受减征水资源税的条件为:1.自备水源工业企业;2.工业企业所有产品用水效率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四条“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具体为:1.自主申报。工业企业对用水效率进行自行判别,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要求的,企业于每年228日前向所在县(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2.材料审核。县(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每年310日前报省水利厅审核。3.公示公告。省水利厅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工业企业纳税人名单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联合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布。纳入名单的纳税人,其本年度相应工业用水部分可以按规定申报享受减征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超计划取水、超采地下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自违法取用水行为发生之月起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工业企业用水效率申报表、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品产量和用水量证明材料。

问题类别:企业服务

咨询机构:水政水资源股(行政许可股)

咨询电话:0562-322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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