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2022年底,全县建成56个城乡老年食堂(助餐点),其中城市老年食堂(助餐点)24个,实现社区全覆盖;农村老年食堂(助餐点)32个。发挥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助餐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助餐服务供给能力不少于1万人。
2023年,考虑老龄化进程和助餐需求增加,新增26个城乡老年食堂(助餐点),其中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7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9个,进一步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助餐服务,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更加便利。
2025年底,全面建成城乡全覆盖、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体参与的老年助餐服务体系,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获得感、幸福感持续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优化老年助餐服务布局
1.合理布局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城市社区按照15分钟就餐服务圈合理布局;农村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庄布点。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多个点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2.严格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用两至三年时间,补齐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
(二)扩大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1.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以“养老服务中心+助餐”为主体,“社区+物业+助餐”为拉动,“养老机构+助餐”为辅助,“慈善+助餐”为驱动,盘活各项养老服务设施资源,降低助餐服务的社会成本,扩大老年助餐需求供给。对全县现有的16所养老机构、70个村(社区)级养老服务站,通过改建、整合、增加助餐功能等方式,推出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2.引导餐饮企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企业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支持社区周边食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的小型餐馆就近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助餐服务功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4.鼓励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乡镇、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居民区内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老年人开放。
5.扩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依托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村级养老服务站、闲置的办公场所和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设施,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2022年,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全部对外开放。引导建制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动员失能、高龄等特困人员入住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
6.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社区联建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1.规范助餐服务。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发布工作指引。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至少应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晚餐服务,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制定食谱且每周更新,有条件的可提供老年营养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严格落实“六公示”制度,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投诉)电话上墙公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培训,推进服务标准化。
2.提升信息化水平。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依托现有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逐步依托居民服务“一卡通”(社会保障卡)载体,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实行区域内通用。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
3.拓展服务内容。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
4.培育服务品牌。支持规范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的餐饮企业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扩大老年助餐品牌宣传。到2023年,全县培育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品牌1-2家。
5.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双随机一公开”安全监管机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以老年人满意度为核心评估指标,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适时调整供应商。在餐饮加工关键环节实施“明厨亮灶”,接受公众监督。
(四)创新老年助餐服务配送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送餐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公司和其他市场化物流公司等合作为老年人送餐。发挥乡镇社会工作站、村(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作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餐饮配送企业也可提供“移动式”助餐车送餐进村(社区)、进家庭。
2.加强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助餐服务保障。做好疫情、雨雪冰冻极端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助餐保障预案,对有助餐需求的老人,由助餐服务机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第三方社会力量等直接配送到老年人家中或就近的老年助餐点,保障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三、支持政策
(一)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福彩公益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市县用于养老服务有关补助资金和地方福彩公益金市县分成资金等各级养老服务方面有关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通过“政府补一点,村(社区)支一点,老年人拿一点,社会捐一点、企业让一点”的多方支持方式,让老年人愿意吃、吃得好,企业愿运营、能运营,实现互利双赢、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一次性建设补助政策。给予验收合格的新建老年食堂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老年助餐点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新建和改造的村(社区)级养老服务站应具备助餐功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鼓励由社会餐饮单位改建参与老年食堂助餐服务,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改造并开放食堂,结合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2万元一次性补助。
(三)完善运营支持政策。经评估考核合格的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日均就餐人数,给予适当年度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村(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落实居民价格政策,同时对享受此政策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清单制管理,市、县民政部门核实并确定清单,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严格监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对承租其房产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主体,给予租金减免。倡导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居民提供自有用房用于开展公益性老年助餐服务,给予租金优惠。
(四)完善就餐补助政策。对低保、特困及经济困难的重度残疾、计划生育特扶、重点优抚对象等社区居家养老特殊困难老年群体,根据经济困难程度等情况可适当给予就餐补助,在老年人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并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让老年人享受到看得见的实惠。
城乡老年食堂(助餐点)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就餐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根据市级标准适时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