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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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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日

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

  为完善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三个环节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本市市辖区范围。

  二、征收对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

  (一)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转供水、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收。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依照收费标准,委托市、区财政部门代收。

  (三)商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按“用水量折算系数法”折算吨垃圾用水量,依照收费标准,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转供水、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收。

  (四)工业企业、农贸市场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依照收费标准,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五)其他类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不适宜或无法用上述征收方式征收的对象,包括建筑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依照收费标准,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四、征收性质和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制定。

  五、减免政策

  凡持有效《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免征居民家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做好低保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先征后返”退费工作,市民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规定,组织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免征居民家庭集中打卡退费工作。

  居民实施家庭垃圾分类的,可采取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划分规定,铜官区、郊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筹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义安区范围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义安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管理和使用。

  (二)郊区铜山镇、老洲镇、周潭镇、陈瑶湖镇、安庆铜矿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郊区政府负责组织征收。

  (三)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受委托转供水企业以及社会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不高于百分之五比例返还征收手续费。

  (四)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后,现行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含基础物业管理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和收费标准正式出台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铜价行费字〔2000〕035号)、《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铜价费〔2010〕177号),以及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11〕91号)同时废止。

  (六)枞阳县政府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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