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两年义务兵阶段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超期服役按每年4500元进行补助。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二)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
(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
(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
(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发放时间一般在第二年,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
问题类别:个人服务
咨询机构:安置办
咨询电话:0562-3214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