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如是企业收购:可到县发改委粮储股(县政务中心913)领取备案表,并提供备案信息的佐证材料。
如是个体收购:不需备案,可自行收购。
问题类别:企业服务
咨询机构:发改委
咨询电话:0562-5733017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如是企业收购:可到县发改委粮储股(县政务中心913)领取备案表,并提供备案信息的佐证材料。
如是个体收购:不需备案,可自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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