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已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跨省通办。适用对象:户籍地属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在长三角区域内跨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持以下材料申领:
(一)未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陪同代为申请领取,需拍照留存申请人和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3)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4)省外户籍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二)年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带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
(3)省外户籍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还应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其中一种证明材料,并填写《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告知承诺书》。
问题类别:个人服务
咨询机构:户籍室
咨询电话:0562-575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