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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怎样保护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何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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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的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事项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省自然资源厅转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其中跨设区市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设区市意见后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在收到用地预审批复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问题类别:个人服务

咨询机构:耕地保护监督股

咨询电话:0562-32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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