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根据《关于印发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枞建〔2024〕132号文,凡在我县中心城区、县经济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1.在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50元;未纳入综合开发且低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2.在我县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3.在我县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县经开区横埠园区),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
(三)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枞阳县建设项目行政规费一表清认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开具《枞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完成缴费,凭缴费发票到县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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