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确认婴儿民族成份。父(母)可以持以下申报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1)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结婚证》(婚生的提供,父母在同一户口簿上可以体现夫妻关系的,无需提供);
(4)非婚生育说明(非婚生育的提供);
(5)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入户的提供);
(6)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提供)。
问题类别:个人服务
咨询机构:户籍室
咨询电话:0562-575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