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度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枞卫〔2024〕26号
各卫生健康单位:
现将《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2024年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城乡自建房屋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5.27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居民楼坍塌事故的教训,扎实做好全县卫生健康系统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健康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在全系统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
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造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逐项对标排查,并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迅速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突出经营性自建房屋的排查。要突出对出租用于开设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的自建房屋的摸底排查,尤其是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屋消防安全。
(三)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四)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对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五)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物业管理的卫生健康单位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4年5月28日至6月5日)
从即日起,各卫生健康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成立组织,制定计划(5月31日前)。各卫生健康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责任、整治重点,成立工 作专班。
2.开展摸底,建立清单(6月5日前)。各单位动员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自建房排查“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消除存疑。查看自建房排查情况是否全面完成,有无遗漏,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漏一户一栋。对排查出的自建房,复核房屋结构、地基受损、改变房屋用途、消防安全不达标、房屋使用失修失养、周边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对可能遗漏或未排查出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彻底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2024年6月6日至9月30日)
以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为重点,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1.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的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 能和主体结构的行为。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规定完成整治(包括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公司进行安全评估 或质量鉴定)。
2.组织对隐患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6月30日前)。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立即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县卫健委将适时邀请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业检查组开展现场评估,并出具意见,确定存在实质性隐患的房屋。
3.建立台账管理,落实“两个清单”(7月31日前)。对所有排 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C、D级)的房屋建立整治台账,建立问题隐 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做到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4.针对房屋安全隐患,实施分类处置(8月31日前)。对疑似危房,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危房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应处置。如鉴定为C级危房的,县卫健委将下达危房告知书,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进行维修加固处理;如鉴定为D级危房的,县卫健委将下达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搬迁撤离,并挂危房警示牌,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5.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9月30日前)。在全面 排查基础上,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系统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范围,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做到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形成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三)巩固提升(2024年10月1日后)
巩固整治成果,在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常态化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隐患房屋改造。组织对自建房屋“两个清单”整治情况组织“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枞阳县卫生健康系统房屋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县卫生健康系统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将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2024年度全县卫生健康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中医院、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工作,加强对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个体诊所、门诊部等自建房屋的摸底登记和督促整改工作。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计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 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自建房屋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卫生健康单位于5月31日前上报自建房整治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名单,6月10日前上报附件2和附件3,每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委办公室,需同时报送电子档和盖章的扫描件,报送至邮箱:zywjwgz@163.com,联系人:李想,联系电话:0562-3211127。
附件:1.枞阳县卫生健康系统房屋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枞阳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3.枞阳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附件1
枞阳县卫生健康系统城乡自建房屋安全
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左维华
副组长:吴义桂 胡新华 陶善泽 陆劲萍 叶子龙
成 员:各卫生健康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委机关二级机构负责同志
附件2
枞阳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台账
单位(盖章): 时间:
序号
|
市
|
产权人/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设年代
|
建筑面积
|
建筑层数
|
房屋用途
|
结构类型
|
房屋安全隐患类型
|
安全鉴定等级(A级、B级、C级、D级、未鉴定)
|
整治计划情况
|
备注
|
县(市、区)
|
街道(镇、乡)
|
社区(行政村)
|
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
地质灾害安全隐患
|
使用安全隐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1.统计范围:经排查初步判定为有安全隐患房屋。
2.建设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2001—2010年、2011年以后。
3.房屋用途: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
物流、影院、养老服务、自住、其他。
4.结构类型:砖石结构(预制板)、砖石结构(非预制板)、土木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混杂结构、其他。
5.地质灾害安全隐患:人工斜坡、自然斜坡、危岩、泥石流沟、其他。
6.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填报存在风险的结构部位,包括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7.使用安全隐患:消防、仓储等。
附件3
枞阳县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
|
1.1产权性质
|
□个人
|
户主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村集体 □政府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
产权
单位
|
|
1.2建筑名称
|
|
1.3建筑地址
|
市县(市、区)
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小区(村民小组)号 栋
|
1.4房屋用途
|
□公共建筑 □经营用房屋 □自住
|
1.4.1公共建筑
|
□居委会(村委会) □卫生服务站 □文体综合类 □幼儿园 □学校
□养老院 □公共浴厕 □基础设施建筑 □其它()
|
1.5建筑层数
|
地上 层,地下 层
|
1.6建筑
面积
|
平方米
|
1.7建筑总高度
|
米
|
1.8建成
时间
|
|
1.9设计方式
|
¨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未采用专业设计或标准图集
|
1.10施工方式
|
¨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非专业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
|
1.11结构类型
|
□砖(砌块)混 □混凝土结构 □轻钢(钢)装配式 □混凝土装配式
□砖木 □土木 □石木 □木结构 □混杂结构(砖/砌块/土/石)
□其他( )
|
第二部分:使用情况
|
3.1是否
进行改造
|
□是 □否
|
3.2改造时间
|
|
3.3是否进行
抗震加固
|
□是 □否
|
3.4抗震加固时间
|
|
抗震构造措施:□基础地圈梁□构造柱 □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木楼、屋盖房屋横墙间距不大于三开间□门窗间墙宽度不小于900mm
□木屋盖设有剪刀撑 □木屋盖与墙体有拉结措施 ¨不能判定
|
3.5有无明显裂缝、变形、倾斜等
|
□有 □无
|
第三部分:初步结论
|
结论
|
¨无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 ¨需要进一步鉴定
|
信息采集人
或者单位
|
|
日期
|
|
第四部分:安全鉴定及整治情况
|
5.1安全
专业鉴定
|
5.1.1
鉴定年份
|
年
|
5.1.2鉴定结论
|
□安全
□不安全
|
□A级□B级□C级□D级
|
5.2整治情况
|
□已告知产权人□已整治□计划半年内整治□无整治计划
|
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
(公章)
|
安全专业
鉴定单位
|
(公章)
|
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