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包括的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答: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基准日以政府征
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问题二、《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缴费补贴办法?
答:(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再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不论征地面积多少,统一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1:1确定。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年,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累计缴费额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四)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待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将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本人。
(五)补贴对象丧失国籍或死亡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余
额一次性支付给补贴对象本人或者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问题三、《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答:(一)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县政府《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通知执行前已经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的人员,从2024年1月起,待遇水平由150元/月调整为220元/月,今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问题四:《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生效时间?
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经办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