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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涉企】《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5-17 发布日期: 2024-05-17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57
【涉企】《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7 16:27 来源:枞阳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结合实际,制定《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征集方式:

(一)书面信件。邮寄地址:枞阳县财政局,邮编:246701;

(二)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09662507@qq.com;

(三)联系电话:0562-2991899。

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附件:1.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枞阳县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关于《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十一届省委第五轮巡视“项目签证管理混乱、随意变更工程量”反馈问题整改,为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变更签证管理,修订《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迫在眉睫,现就《暂行办法》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18年1月12日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落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相关规定有所修改,《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与国家现行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以及监管现实要求不符,亟需进行修改。

二、起草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

(五)《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六)《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三、起草过程

我局高度重视本次《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以往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扰,综合研判,周密分析,力求探索破解之策。送审稿起草前后,经办人员多次请示局领导修订意见,并通过OA系统发函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意见后,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并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其合法性已通过审查。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依据国家近年来出台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暂行办法》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照国务院规定所作修改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将原条文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资质”改为“能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所作修改

1.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要求:删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第(八)项“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删去原条文第十一条第三款。

2.删去原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相关内容。

3.第二十五条对应修改为《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三)合并重复

原条文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内容重复,删去第六项和第七项。

(四)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所作修改

1.原条文第一条中增加“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2.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采取双控模式,将原条文第十六条中“变更签证增加总价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修改为“累计变更签证造价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超过必须招标限额标准”。

3.适当提高分级管理额度,修改原条文第十九条中变更签证类型划分标准,即小额工程变更限额由5万元以下提高到20万元以下。

(五)细化管理举措所作修改

1.为充分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程序,增强规定的原则性和引导性,将原条文第七条中的“必须”修改为“应当”。

2.明确概念,在原条文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定义“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3.为保证《暂行办法》前后条款一致性,将原条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除小额工程变更签证外”修改为“除小额工程、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外”。

 

 

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预防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和有效遏制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依据。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县、乡(镇)政府筹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分年度实施的续建项目应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技术力量强、业绩信誉好的专业机构进行详细的现状测绘、地质勘探、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设计文件提交图纸审查。设计单位(含地质勘探、测绘)对其设计成果(含地质勘探、测绘)终身负责,留取10%设计费(含地质勘探、测绘)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按规定进行财政预算评审或自行组织审核后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送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十条 为规范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需要科学制定评标办法,以确定合理的评标基准值;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十一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按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确定合同价。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及时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现场的监管等应严格执行《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办法》(枞政秘〔2018〕14号)规定,依法履行合同,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

 

第四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六条 变更签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变更签证增加总价款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且小于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变更签证的职责和分工。工程变更一般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审查,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不明确,则由项目建设单位的县分管领导指定牵头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通知参加变更审查。各参审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承担此项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

    县财政局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

    县经开区管委会、 县城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教体局、县农委、县国土局等负责各自区域或行业内工程变更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签证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签证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参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签证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变更签证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签证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之一情形的:

    1、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2、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3、省、市工程监督部门强制性规范要求需要的变更;

    4、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5、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十九条 变更签证类型。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小额、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变更减少工程造价。

    1、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为小额工程变更签证;

    2、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工程变更签证;

    3、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1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工程变更签证。

4、累计变更签证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签证。

第二十条 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

(一)工程变更提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会审要求,并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签证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签证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签证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签证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签证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变更签证的会审程序

   (一)除小额工程、一般工程变更签证外,工程变更签证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签证会审原则上采用会议制。

    (三)工程变更签证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签证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必须对现场进行踏勘。工程变更的量和价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变更签证的审批程序

   (一)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签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签证不予认可。

   (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变更签证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签证会审纪要。

   (三)工程变更签证实行分级管理。

    小额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审批备案。

    一般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审定。

    较大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审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该项目分管县领导审查后,报县长审定。

重大工程变更签证: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审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完工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水利统称完工,下同)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办理结算审计。

(一)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二)经审计后的工程价款如有突破投资计划并未经县政府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计划资金。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

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第六章 造价咨询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造价依据等,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给予回扣、低于成本收费等方式承接业务;

(四)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建设主管部门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监督,国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乡(镇)实施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成立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格认证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枞政办秘〔2011〕30号)、“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签证(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枞政办〔2012〕51号)、“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价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枞政办秘〔2017〕63号)、《关于印发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枞政秘〔2018〕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