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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皖农合〔2020〕38号)精神,结合《枞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枞政办〔2021〕12号)(以下简称《审批指南》),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和美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农村村民(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地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和部分“村改居”居委会居民,下同)利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进行住宅翻建、改建、扩建的面积、审核标准、审批程序等按《审批指南》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
(三)具有《审批指南》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农户申请—村组公示—村级审查—材料报送—部门联审—乡镇审批。
三、落实村庄规划和农民建住宅用地指标
(一)严格规划管控
在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活生产需求,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村庄规划已批准的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村民依法依规选址建设住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注明建设管控要求和约束条件,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
(二)保障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专项用于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报实销。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年度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工作,并及时将农民建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后,乡镇政府方可审批宅基地。
四、全程监管农村宅基地使用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
1、宅基地丈量批放
农村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建住宅基底面积与宅基地面积比例要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经批准建住宅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现场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等,明确建设要求,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未经乡镇丈量批放的,不得开工。
经乡镇政府批准后,2年内必须开工建设住宅,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乡镇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因特殊情况经乡镇政府同意延期使用的除外。经批准建住宅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设;涉及拆旧退出原宅基地的,应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无偿将原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
2、住宅施工建设
建设农村住宅,可由建房村民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也可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或者在选用省级、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作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前述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设计出具施工图。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4米。村民新建、改建、扩建2层以上住宅的,施工任务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的施工单位承担。鼓励农村住宅设计体现地域、乡土特色。
承担农村住宅建设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应经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证书。
乡镇政府应当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宅建设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及监督检查。
农户建住宅过程中,乡镇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责成立即整改。
3、住宅竣工验收
农村住宅竣工后,农户应提请乡镇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部门到场,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用地面积、四至边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宅,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委托设计、监理的,设计、监理单位或者人员也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建住宅村民应当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农村住宅方可交付使用,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乡镇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乡镇政府要组建监管(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要进一步完善乡镇、村级监管(执法)网络,乡镇监管(执法)队伍由乡镇政府从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村级监管队伍由村两委成员组成。村两委干部兼职宅基地协管员,分片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本片农户建住宅动态,每周不少于1次对本片区进行地毯式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建设,第一时间进行制止并报告。乡镇监管(执法)队伍每周对本行政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并做好巡查登记记录。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经依法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虽经批准但未按批准的面积和地址要求建设的,均为非法建设。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建住宅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及时查处。对非法在建房屋,村级监管队必须立即进行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仍继续建设的,乡镇政府应函告供水、供电部门,暂停供水、供电服务,同时下发《停建整改通知书》;对《停建整改通知书》下达后,仍然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和《催告书》,期满仍未自行拆除的,乡镇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压实工作责任
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我县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宅建设,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引导乡村建设风貌提升,编印并推广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开展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乡村建筑工匠培训。
乡镇政府是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对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管。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查、建房规划许可、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乡镇申请,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由乡镇政府组织人员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宅基地审批业务指导,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需提供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图和村庄规划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以及生态红线图等图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提供农房设计图集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前谋划、事中管控、事后监管,做好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公安、公路、交通、林业、水利、电力、妇联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三)尊重历史,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020年1月1日前宅基地管理相关问题,由乡镇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处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
(四)加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
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通过政府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宅基地管理、住宅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和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良好氛围。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凡以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