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年9月29日,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枞政办秘〔2024〕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精神,结合县巡改办《关于开展枞阳县城镇规划区内私自买卖、占用集体土地违规建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枞巡改〔2024〕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考虑
认真贯彻皖农合〔2020〕38号文精神,落实土地管理法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保障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4年6月初,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精神,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6月17日,书面征求了各乡镇,县自规局、住建局、公安局、公路局、交运局、水利局、供电公司、妇联等有关部门意见,6月28日-7月28日在政府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1日上午,召开了专题征求意见会,8月7日,县司法局对《实施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9月2日,经第55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五、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分别是:
第一部分 明确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结合实际审批工作开展情况,补充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第二部分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宅基地审批6步流程,即农户申请—村组公示—村级审查—材料报送—部门联审—乡镇审批。
第三部分 落实村庄规划和农民建住宅用地指标。明确了要严格规划管控和保障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部分 全程监管农村宅基地使用。明确要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和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
第五部分 工作要求。提出了明确职能、压实工作责任,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尊重历史、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加强宣传、营造工作氛围4个方面要求。
第六部分 实施时间。明确了本意见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六、创新举措
一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明确提出了夫妻双方属于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结合实际生活居住情况,按照村规民约或风俗习惯,在其中一方所在集体申请宅基地,严格“一户一宅”。二是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管。提出了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的宅基地,两年内必须开展建设,未开展建设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村级组织报请乡镇政府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三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2020年1月1日前宅基地管理相关问题,由乡镇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妥善处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别对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乡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各自职责进行区分。二是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要求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乡镇申请,向乡镇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图件等,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
解读机关:枞阳县农业农村局
咨询科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政策与改革)
联系方式:0562-5756200转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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