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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83
《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2 16:47 来源: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明确要求各地市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具体减免审批程序及办法,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函〔2024〕335号文件明确要求枞阳县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本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因此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明确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函2024335号),参照省内其他区县做法,我县制定《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法有据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出台意义:本办法的出台为加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全流程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支撑,对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二)总体考虑: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要求,该办法严格按照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范围执行,明确了减免项目范围和流程,提高了行政效能,促进我县经济发展。

三、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增强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起草前,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委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对国家、省、市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形成了《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县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了有关企业家和商协会代表座谈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按程序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审查备案,通过了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4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范围及程序、资金使用和监管等有关工作要求。

1.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收部门,具体负责我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在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 每平方米50元;未纳入综合开发且低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在我县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即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住宅每平方米32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4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5.6元;在我县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只限于县经开区横埠园区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5.6元。 

 3.范围及程序:在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详见附图)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具体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枞阳县建设项目行政规费一表清认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开具《枞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完成缴费,凭缴费发票到县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我县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枞阳镇、藕山镇、官桥镇,详见附图)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枞阳县建设项目行政规费一表清认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开具《枞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完成缴费,凭缴费发票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经开区横埠园区项目,按照第条规定程序办理。

4.减免范围及程序:对符合文件中第八条规定的减免征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减免征程序要求填报《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核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枞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核定,办理减免征手续;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资金使用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管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6.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管护;县审计局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施行日期

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24913印发之日起施行,社会投资类项目以项目投资协议签约时间为准,2024年9月13日前签约的社会投资类项目执行原《枞阳县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手册》中《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实施细则》中的征收、减免政策。

 

七、附图:枞阳县中心城区规划图

 

 

 

八、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联系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62-3257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