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明确要求“各地市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具体减免审批程序及办法”,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财政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函〔2024〕335号文件明确要求“枞阳县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本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因此我县制定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非常必要。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明确政策边界和征收范围,根据《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铜陵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函〔2024〕335号),参照省内其他区县做法,我县制定《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法有据。
《办法》共6章14条。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减免范围及程序、资金使用和监管等有关工作要求。
1.征收主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执收部门,具体负责我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有关工作。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①在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 每平方米50元;未纳入综合开发且低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即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②在我县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即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住宅每平方米32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40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5.6元;③在我县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项目,只限于县经开区横埠园区项目。按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即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5.6元。
3.范围及程序:①在我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详见附图)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具体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枞阳县建设项目行政规费一表清认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开具《枞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完成缴费,凭缴费发票到县政务服务大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②在我县中心城区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枞阳镇、藕山镇、官桥镇,详见附图)的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枞阳县建设项目行政规费一表清认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后开具《枞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财政窗口完成缴费,凭缴费发票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③县经开区横埠园区项目,按照第①条规定程序办理。
4.减免范围及程序:对符合文件中第八条规定的减免征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减免征程序要求填报《枞阳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核定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枞阳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建筑类别、面积进行核定,办理减免征手续;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资金使用监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管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6.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情况在政府网站公布,并抄送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管护;县审计局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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