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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2573/202112-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09-21 发布日期: 2021-09-2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1 15:12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枞阳县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

优化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社会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枞阳县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枞阳县民政局                    枞阳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8日


 

枞阳县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

优化服务行动方案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铜陵市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方案》的通知(铜民发〔2021〕5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社会救助工作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为重点,努力打造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便民惠民的社会救助新格局,不断强化兜底保障,优化救助服务,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立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贯彻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实施方案》,完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和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操作规程,加强相关对象的认定与救助,为相关部门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依据。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参加劳动就业、外出务工等必需支出,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扣减。对实施稳定脱贫的家庭,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无重病、重残对象的,12个月的渐退期满后,有序退出低保范围。“十四五”时期中央确立的城乡及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不计收入。

(三)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后的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探索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可以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开展“救急难”工作,规范实施“一事一议”制度,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优化升级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加快推进建设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及时预警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采集机制,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多渠道采集汇聚信息,形成低收入人口数据库。

(五)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贯彻落实枞阳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社会救助网格化服务体系的通知》(枞民〔2021〕111号),在农村健全“镇干包村、村干包片”的社会救助网格化服务队伍,在城市社区健全“分管领导包块、网格员包片”的社会救助网格化服务队伍,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和网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做好“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社会救助热线工单处置。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办理社会救助开通绿色通道,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六)加快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县经开区),在乡镇(县经开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民政局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

(七)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通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低收入人口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八)统筹发展城乡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

(九)提升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能力。积极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供给。发挥基层社会救助网格员作用,全面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三方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抓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尽量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无污损,起居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继续实施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程序申请理赔。将符合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和居家适老化改造范围。深化公办特困供养机制改革,在满足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求的前提下,为本区域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餐、助浴、理发、医疗等无偿或低偿服务。

(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各乡镇、县经开区要根据辖区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适时制定完善救助机制、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各乡镇、县经开区要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同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合理确定薪资待遇。10月底前,各乡镇(县经开区)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困难群众较多的村(居)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原则上按照常年救助对象不少于200人的可设立一个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增加。

(十一)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微博、微信、政策宣传口袋书、宣传册(页)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讲和政策解答,总结近年来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的突出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经验做法,推动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救助工作,困难群众真正明白救助政策,让社会各界特别是困难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升对社会救助的满意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影响。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领导责任。各乡镇、县经开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统筹做好各项社会救助重点工作,加大资金倾斜和帮扶力度,提升社会救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乡镇、县经开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可以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强化督促调度。县民政局将社会救助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开展纳入县对乡镇(县经开区)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视情会同县财政局开展督促调度,推动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各乡镇(县经开区)民政办要在12月5日前报送当地社会救助便民惠民优化服务行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