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枞阳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枞阳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和《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办发〔2021〕12号)精神,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推进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全县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综合救助体系
1、强化综合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城乡统筹。进一步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县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保持过渡期社会救助政策总体稳定,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实现早发现和早帮扶。(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4、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低保家庭综合认定标准,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纳入低保。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规定开展核查,完善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落实村(居)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走访照料责任。继续推行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改造,推进特困供养机构公建民营和社会化代养,按规定要求建设以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供养服务机构。(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专项社会救助
6、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县医保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规范教育救助政策。对接受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全面完善各类资助体系。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县教体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和货币化补贴两种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对租赁住房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按照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发放租金补贴。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等六类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健全防灾与救灾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水旱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深化其他救助帮扶。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持续实施城乡居民惠民殡葬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对自愿选择生态葬式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孤儿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孤弃儿童协调纳入市儿童福利机构实行统一集中供养。(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急难社会救助时效
12、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审批,对特殊情况,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责任。健全工作责任体系,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凡滞留超过3个月且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人员,民政部门开展落户安置工作,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管理。(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确保应救尽救,提升救助时效性。根据影响程度,按要求适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搭建多元化社会救助平台
15、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等参与社会救助。通过开发设置岗位、购买社工机构服务、实施“社会工作+”介入行动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配合做好慈善助学等项目建设,让慈善资源更多倾斜困难群体。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积极推行社会救助购买服务。制定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社会救助改革
17、推进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提速。进一步规范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提速增效。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村(居)组织服务功能和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困难群众的工作责任,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组织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县民政局负责)
19、完善部门联动办理机制。依托乡镇、县经开区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深入拓展“互联网+社会救助”。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救助帮扶各类信息,健全社会救助资源库,完善困难家庭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县数据资源局、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民政局、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服务能力。各乡镇、县经开区应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明确机构功能、人员职责。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村(居)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每年开展社会救助培训,不断提高人员和队伍素质。(县民政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审计局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