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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名称: 文件解读:《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21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346
文件解读:《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21 15:44 来源: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近日,枞阳县民政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铜陵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铜办发〔2021〕12号)和市对县社会救助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为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制定意义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三、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指导意见》。通过OA和政务公开平台征求各乡镇、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指导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出台印发《指导意见》。

四、工作目标

原则上全县每个村(居)至少有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五、创新举措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六、主要内容

(一)全县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由乡镇(县经开区)根据自身实际,从村(居)“两委”成员中统筹明确。原则上一个村(居)至少有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县级统筹、乡镇(县经开区)领导、村(居)委员会协助”的管理原则。县民政局负责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县经开区)民政办具体领导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好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

(三)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服务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应热心社会救助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是贯彻落实《枞阳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是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的重要“抓手”,省市已将其纳入2021年社会救助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二)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10月底前,各乡镇(县经开区)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将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所属村(居)、联系电话等栏目)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县经开区)民政办要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切实帮助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同时,要整合资源,保障好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村级社会救助健康规范开展。

 

解读机关:枞阳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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