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铜陵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铜办发〔2021〕12号)和市对县社会救助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要求,县民政局草拟了《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17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或建议发送至县民政局(联系人:陈渝,联系电话:3211346,邮箱:806660842@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1.《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2.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枞阳县民政局
2021年8月17日
《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铜陵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铜办发〔2021〕12号)和市对县社会救助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为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县民政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指导意见》。通过OA和政务公开平台征求各乡镇、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指导意见》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均无异议。在此基础上,出台印发《指导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全县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由乡镇(县经开区)根据自身实际,从村(居)“两委”成员中统筹明确。原则上一个村(居)至少有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县级统筹、乡镇(县经开区)领导、村(居)委员会协助”的管理原则。县民政局负责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县经开区)民政办具体领导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好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
(三)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服务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应热心社会救助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关于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根据《铜陵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铜办发〔2021〕12号)和市对县社会救助目标绩效考核指标要求,为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县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由乡镇(县经开区)根据自身实际,从村(居)“两委”成员中统筹明确。原则上一个村(居)至少有一名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实行“县级统筹、乡镇(县经开区)领导、村(居)委员会协助”的管理原则。县民政局负责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县经开区)民政办具体领导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日常工作;村(居)委员会协助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好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
(三)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服务所在村(居)社会救助工作,应热心社会救助事业,遵守行业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信守服务承诺,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岗位职责
(一)做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村(居)居民各项救助政策的咨询;
(二)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工作。及时走访、发现辖区内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含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三)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协助开展调查审核;协助组织群众评议;协助进行抽查复核;协助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协助做好村(居)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
(四)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已获得救助对象在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时,主动上报;
(五)将辖区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留守儿童、独居老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难的人员作为重点,开展经常性走访、问候;
(六)协助村(居)委员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有关社会救助活动,参与组织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按规定参加公益性劳动。
(七)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岗位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5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胜任本岗位工作要求;
(三)热心社会救助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社会救助业务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是贯彻落实《枞阳县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的要求,是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的重要“抓手”,省市已将其纳入2021年社会救助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县民政局统筹做好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乡镇(县经开区)要加强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管理和具体业务培训,领导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开展好社会救助工作;村(居)委员会要支持协助社会救助协理员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10月底前,各乡镇(县经开区)要全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并以正式文件将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所属村(居)、联系电话等栏目)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乡镇(县经开区)民政办要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切实帮助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同时,要整合资源,保障好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村级社会救助工作健康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