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政府办> 政策文件> 重要文件> 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112-00385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交运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进一步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文号: 枞政办﹝2021﹞17号
成文日期: 2021-12-06 发布日期: 2021-12-06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10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进一步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10:11 来源:县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进一步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进一步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解决好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2号)及《铜陵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巡游出租汽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铜交运2019﹞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相关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稳改结合、以人为本、规范发展”的思路,进一步深化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县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原则。正确把握政府和市场关系,依法推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二)利益兼顾原则。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行业稳定。

(三)公司化规模化经营原则。实行委托服务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

三、“两证合一”实行公司化管理

凡已既成事实,且在营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实际出资人均为同一人的,根据个人自愿可以将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由安徽交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枞阳出租车分公司(以下简称枞阳出租车分公司)变更到个人名下,实行“两证合一”(即“两权合一”),变更前要与枞阳出租车分公司清理债权债务。

为保持我县2017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实行“两证合一”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本轮经营权许可周期(2017年12月29日—2025年12月28日)内,仍隶属枞阳出租车分公司管理,并签订相关管理服务合同。管理服务费每车每月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或参照周边地区基数,由枞阳出租车分公司与巡游出租车通过协商议定费额收取。本轮经营权许可周期届满后,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新一轮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服务公司。

四、理顺管理服务公司与车辆出资人两者之间关系

对自愿参加“两权合一”改革的,由枞阳出租车分公司合理确定车辆保险险种及保额,车辆出资人自主选择保险公司承保,并自主选择具备修理资质的汽修公司进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降低巡游运营风险。严禁枞阳出租车分公司指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保险费,严禁枞阳出租车分公司无政策依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车辆出资人负担。

五、建立巡游出租汽车市场考核及退出机制

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行车行业监管,督促管理服务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规范经营。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巡游出租车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管理服务公司及出租车驾驶员“黑名单”制度,规范“黑名单”信息查询管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立健全巡游出租汽车市场正常退出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为保障此项巡游出租汽车改革平稳实施,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深改协调推进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工作便利,本次“两证合一”改革产生的政策性缴纳费用,由车辆出资人按实承担。

(三)车辆出资人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县市场监督、税务、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行驶证变更等相关手续。

(四)本《意见》自2021年122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