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麒麟镇副镇长 姚文禄
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系列指示精神,扎实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全面摸排,掌握实际情况,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县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摸排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开展摸排工作,摸清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建立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分步整治、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做好摸排工作是顺利完成清查整治工作的重要基础。全镇各级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全面摸排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把落实清查整治工作要求作为“四个意识”是否坚定、“两个维护” 是否牢固的现实检验,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把摸排工作抓实抓好。各村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自抓落实,确保责任、任务落实到位。
四、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明确摸排范围和内容,摸清2013年以来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处罚情况等,建立全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本次摸排对象为全镇范围内2013年1月1日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之前个别或部分已经建设但与2013年以来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整体关联性的房屋,要一并摸排。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二)范围界定 1.耕地。是指“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经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新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应按照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照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等。
2.用地手续。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 4号)要求或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以及已经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不纳入本次摸排范围。
3.乱占耕地建房。是指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占用上述各类耕地建设房屋。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等。
(三)摸排类型 按照房屋的主要用途,分为以下三类。 1.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3.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摸排工作要主动接受纪委全程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摸排工作中,发现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向镇纪委报告。对摸排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摸排不实的,要予以公开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约谈相关负责同志;要坚决查处摸排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对授意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要严肃问责。
按省、市、县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对初步摸排成果进行核实纠正,组织召开清理整治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问题,研究整改意见,形成最终摸排成果。
解读负责人:麒麟镇副镇长 姚文禄
咨询科室:麒麟镇党政办
联系方式:0562-365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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