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代拟的《枞阳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反馈如下意见: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采纳
县财政局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对县定额站管理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审核结果高于审计结果的5%的:出现第一次现象的,应由定额站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高于5%的资金予以追回,上缴财政;出现第二次类似现象的,建议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依法追回超过的5%的资金。
否
县住建局
第十八条中对多支付工程款的误差未明确,建议增加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超过一定误差范围的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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