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都明确提出要“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2019〕76号)也明确各部门(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
二、起草过程
一是收集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资料,梳理相关规范制度和依据;二是充分征求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三是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出台了《枞阳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暂行办法》。
三、主要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2、《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3、《安徽省省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20〕666号);
4、《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2019〕76号);
四、主要任务
主要评估立项必要性、项目可行性、投入经济性、筹资合规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五、工作目标
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审批关和资金使用关,让更多的项目参与到“该不该、行不行、花多少、效果好不好”的事前评估中去,从而提高项目落地实施的科学性、精准性、经济性,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创新举措
加强立项阶段评估、加强资金承受能力评估、注重绩效评估。
七、保障措施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共同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认为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直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解读机关:县财政局
咨询科室:绩效股
联系方式:321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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