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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003125597L/202204-00004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枞政办秘〔2022〕20号
成文日期: 2022-04-24 发布日期: 2022-04-24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610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4 10:25 来源:县发改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


《枞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424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轮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皖粮粮联规〔2021〕3号)等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应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按照县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活动。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拟定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轮换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入、轮出工作;统计县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补贴的清算;组织指导县内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开展空仓核验等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轮换价差补贴等进行审核并及时足额拨付,对县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县农发行根据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与县发展改革委签订存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规定,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轮换制度;根据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建立县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轮换情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库存和贷款一致。依法接受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条  轮换管理

(一)县级储备粮最低储存规模为10000吨,品种为稻谷。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县级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至40%。储备粮轮换需选择合适时机、并进行前期市场评估。

(二)县级储备粮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稻谷2-3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县发展改革委委提出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县级储备粮轮换优粮优储,满足人民群众粮食品质消费升级的需求。

(三)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销售、收购底价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报县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底价。采购货款据实向县农发行申请贷款。

(四)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对所有出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进行原粮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完成检测。

(五)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达到粮食国标三等以上(含),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入库验收、日常存储、销售出库等环节,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短少,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县级储备粮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的粮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六)轮出的县级储备粮质量以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公开竞价销售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完善县级储备粮轮换期限规定。县级储备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八)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定。入库成本为收购价格或中标价格(含等级差)。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九)承储企业完成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及时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对轮入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七条  费用管理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价差由县财政据实安排。县级储备粮轮出时销售形成的价差收入全额上交县财政,价差支出由县财政据实安排。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县农发行账户,用于归还县农发行贷款。

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补贴按规定标准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资金留存承储企业账面,用于储备粮管理开支。保管费用标准为94元/吨/年;轮换补贴标准为:入库补贴40元/吨,出库补贴20元/吨。

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季结算;轮换补贴在轮换结束验收后拨付。现行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八条  损耗处置

县级储备粮损耗处置,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9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统一计入轮换价差。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

承储企业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食的损耗。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政府储备粮食;

(二)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食损失;

(三)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食品种或储存地点;

(四)不按规定增扣量或政府储备粮食短少超过2%以上;

(五)政府储备粮食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六)虚报政府储备粮食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七)挤占挪用政府储备粮食收购、销售资金;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行。原《枞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枞政办秘〔2015〕10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