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民委员会:
根据铜陵市医疗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枞阳县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我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缴对象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及儿童、长期居住我县且未在原籍参加政府举办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持有合法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二、征缴时间
我县城乡居民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鉴于外出务工人员春节期间返乡的实际,缴纳保费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3年度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征缴标准
(一)继续提高筹资标准。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6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每人610元,约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额的三分之二;个人缴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人350元/人。
(二)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标准80元/人,政府资助270元/人;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个人缴费标准175元/人,政府资助175元/人;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标准50元/人,政府资助300元/人。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社会孤儿、计生特殊家庭人员、重度残疾者(一、二级)、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上述特殊困难人群资助参保数据原则上截取至2022年8月31日。
四、完善参保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精神,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的下列人员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待遇,补办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
(一)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期满后享受医保待遇,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退休人员办理医保清算手续时,不愿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自愿补缴退休当年城乡居民医保。退休审批后次月起6个月之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自退休审批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个月办理补缴手续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已经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可参加职工医保,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新参加的职工医保待遇;短期务工结束后,可及时恢复其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四)一周岁以内(自出生之日算起)婴儿于出生后待遇保留期(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保留期跨年度的可以选择参保年度,也可以同时办理跨年参保手续。超过待遇保留期未及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救助对象,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其他符合《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铜医保办〔2021〕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按相应规定进行补缴及享受待遇。
五、征缴任务
2023年各村(居)参保率确保95%以上,减少漏保断保,实现应保尽保。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社会孤儿、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者、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70周岁以上居民、退捕渔民参保率必须达100%。各村(居)要对未参保人员登记造册,注明未参保原因或在外地参保情况,于2023年2月底报到镇医疗保障办公室。
六、征缴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份):各村(居)召开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动员会议,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培训线上缴费方法,指导群众通过医保、税务及政务服务平台指定的缴费渠道进行网上等方式缴费。
(二)集中缴费阶段(10月10日至12月31日):各村(居)做好参保人员基础信息的录入、核对、维护等工作,镇医疗保障办公室做好各村(居)参保缴费的指导工作,确保征缴工作落实到位。
(三)全镇汇总阶段(12月20日至12月31日):镇医疗保障办公室完成全镇参保对象基础信息资料核准,并负责保费的审核、汇总工作。
七、征缴方式
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实行线上缴费与线下缴费相结合的方式。县内学校不统一办理在校学生城乡居民保费代收代缴工作,在校学生在居住地参保。
(一)线上缴费。通过线上缴费渠道进行参保缴费。期间如征缴渠道调整,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线下缴费。各村(居)代收保费时,原则上提倡线上缴费。对线上缴费确有困难的,应提供现金收取、找零服务,不得拒收现金。也可征得缴费人同意后,代其办理线上缴费。
(三)政府资助。对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社会孤儿、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者、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1952年12月31日前出生)、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由县医保局分别从县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直接提取相关人员名单,由县政府统筹解决资助参保问题,县医保局将政府资助参保的保费汇总后通过税务部门解缴入库。对上年度漏保的70周岁以上居民、2023年1月1日达到70周岁居民,各村(居)要加大参保政策宣传力度,由本人或子女、近亲属携带有效证件主动到村、居委会申请参保登记,各村(居)必须及时将其参保信息录入系统。
八、清理重复参保
(一)重复参保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二)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形成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三)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经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特殊情况下重复参保后已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其重复参保不予退费。各类重复参保人员均不允许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系违法行为)。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事关民生,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镇党委、政府已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纳入民生工程考核,各村(居)对本村的征缴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协管员要具体抓,实行分片分组包干,层层分解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各村(居)要做好保费收缴、登记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应保尽保。
(二)加大宣传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是减轻广大人民群众就医负担的惠民政策。各村(居)要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短信平台、宣传栏、标语、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宣传手段,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做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家喻户晓。
(三)规范操作流程。各村(居)在征缴过程中,要坚持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不得出现选择性参保。要重视父母已参加职工医保,其子女参保的摸底、宣传动员工作,防止漏保。
(四)确保信息质量。各村(居)要认真细致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质量。录入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要与《户口簿》或身份证完全一致,手机号码、人员性质要与实际情况相符,严格按照信息化系统要求,规范运作,做到信息准确,并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发现不一致情况时,要及时查明原因,防止遗漏参保人员信息。
(五)全面压实责任。自11月上旬起,参保缴费工作实行周报制度,由镇医疗保障办公室通报参保缴费工作进度,并对进度滞后的村(居)进行工作督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参保缴费工作。
横埠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