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76685849XG/202211-00004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 |
名称: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2-11-09 | 发布日期: | 2022-11-09 |
有效性: | 有效 | 咨询电话: | 0562-20296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6月2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枞政办〔2017〕30号)同时废止。
2022年11月8日
目 录
1 总 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工作原则……………………………………………1
1.4 适用范围……………………………………………1
2 组织指挥体系 ……………………………………………2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2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3
2.3 工作组………………………………………………3
2.4 专家委员会…………………………………………3
3 灾害救助准备 ……………………………………………4
4 信息管理 …………………………………………………5
4.1 信息报告……………………………………………5
4.2 信息发布……………………………………………6
5 分级响应 …………………………………………………6
5.1 Ⅳ级响应……………………………………………7
5.2 Ⅲ级响应……………………………………………8
5.3 Ⅱ级响应……………………………………………10
5.4 Ⅰ级响应……………………………………………13
5.5 启动条件调整………………………………………16
5.6 响应终止……………………………………………16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16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16
6.2 冬春救助……………………………………………16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8
7 保障措施 …………………………………………………19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19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21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21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22
8 附 则………………………………………………………23
8.1 术语解释……………………………………………23
8.2 预案演练……………………………………………23
8.3 预案管理……………………………………………24
8.4 预案解释……………………………………………24
8.5 预案实施时间………………………………………2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铜陵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市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本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枞阳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救灾工作的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直机关工委、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数据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红十字会、县科协、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银保监组、县融媒体中心、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抽调部分涉灾单位人员,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救治防疫组、生产自救组、接收捐赠组、恢复重建组、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根据需要,县减灾救灾委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其他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强化应急值守,认真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
(3)通知县发展改革委,要求做好救灾物资发放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死亡、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
4.1.2 在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
4.1.4 建立健全灾情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途径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载体。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轻到重分为Ⅳ、Ⅲ、Ⅱ、Ⅰ四级。Ⅱ级(含Ⅱ)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联合办公。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1人以上,3人以下(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县有关部门通报。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
(6)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
(5)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6)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2)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
(4)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
(5)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资金以及物资支持。
(6)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救灾委。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失联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
(2)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3)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县减灾救灾委迅速落实市、县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和县有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6)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县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8)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
(10)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会同县红十字会等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11)申请国家、省、市对我县的支持。
(12)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根据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地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
6.2.5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地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省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和物资保障
7.1.1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保障县政府救灾资金投入。
7.1.2 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4 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县经开区)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1.5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进一步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县、乡(镇)、村(社区)做到全覆盖,切实提升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1.6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1.7 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1.8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1.9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运输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2 通信和科技保障
7.2.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加强应急通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
7.2.2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2.3 组织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林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科技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2.4 大力加强各类灾害地面监测站网和应急广播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应急决策指挥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3 人力和装备保障
7.3.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3.2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县经开区)、村(社区)的应急信息管理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所有乡镇(县经开区)、村(社区)设置灾害信息员A、B岗。
7.3.3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3.4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灾情发生后,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3.5 组织应急管理(地震)、气象、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科技、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
7.4 社会动员和宣传培训保障
7.4.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4.2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参与人民政府组织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4.3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4.4 组织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23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枞阳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枞政办〔201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2.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管理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防治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助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3.县人武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配合做好全县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5.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各驻枞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6.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指导督促全县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8.县教育体育局:配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9.县科学技术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10.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县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12.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属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县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评估地质灾害和林业因灾损失情况。
1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配合做好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的灾情核实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企业,做好因灾损坏城市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保证群众生活需要。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1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8.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商贸行业因灾损失情况。
19.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保护重点文物安全,指导A级旅游景区安全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评估文化和旅游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因灾损失情况;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0.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查核、评估卫健系统因灾损失情况。
21.县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23.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4.县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5.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人员装备参加除雪除冰,及时应对恶劣天气;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督促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相关设施安全防护;配合做好灾区公共场所、大型活动的秩序维护工作;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拆除影响安全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城市违章建筑。
26.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接上级部门协调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27.县统计局: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28.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全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等工作。
29.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30.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等。
3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2.县银保监组:指导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民生保险和农房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33.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4.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配合做好全县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35.县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县经开区所属村及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贯彻落实县政府和指挥机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36.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和指挥机构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附件2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在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成立生活救济组、查灾核灾组、救治防疫组、生产自救组、接收捐赠组、恢复重建组、监督检查组、宣传报道组等8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县减灾救灾委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体育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数据资源局、县统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银保监组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数据资源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红十字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