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经开区“僵尸企业”资产
处置奖励办法的通知
枞政办〔202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经开区“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2日
枞阳经开区“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奖励办法
为加速推进枞阳经开区“僵尸企业”存量资产有效处置,为先进产能和新兴产业腾出资源、市场和发展空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枞阳县委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枞发〔2018〕25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经信运行〔2020〕16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僵尸企业”资产范围
本办法“僵尸企业”资产是指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资产;连续两年及以上停产、不具备偿债能力且复产无望的企业资产;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5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三年100%及以上的企业资产。
二、“僵尸企业”处置要求
(一)“僵尸企业”资产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依法拍卖后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出让方前期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未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在办理转让等相关程序前,需缴清前期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并按规定及时缴纳交易过程中
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产处置的受让方拟新上的工业项目,需符合产业准入和县经开区产业发展定位,即:桥港园区主要承接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楼园区主要承接铝基新材料产业、横埠园区主要承接汽车零部件及家居智造产业、连城园区主要承接纺织服装产业。
(三)资产处置受让方拟新上的工业项目,需符合投资和产出的规定标准以及亩均效益评价的具体要求。
三、奖励政策
“僵尸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按照处置要求执行,对符合处置要求的对象,按下述方式兑现奖励:
(一)对处置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税费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全额奖励缴纳单位。
(二)出让方享受的奖励资金优先用于缴纳欠缴税费。
(三)如受让方代缴应由资产出让方在资产过户过程中税费,受让方可享受代缴税费地方可用财力的奖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奖励资金优先用于缴纳出让方欠缴税费。
(四)奖励资金于资产受让方(不含国有平台公司)新成立的工业企业成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后兑现,但企业入规时间自正式投产后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不予兑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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