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政〔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铜陵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枞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枞阳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县内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的最高荣誉,分为县长质量奖正奖(以下简称“正奖”)和县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两类奖项。
第三条 县长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免费和评选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正奖和提名奖的组织均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县长质量奖评选应当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等标准为评选依据。
第六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县长质量奖的评选表彰等工作。县质量发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县长质量奖申报、评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长质量奖的奖励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获奖组织技术改进、经验交流、人员培训、推广宣传,不得挪作他用。获奖组织要应用好奖励资金,持续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争创市级和省级质量管理荣誉。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注册,且具有3年以上的相应资质或证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属以上组织,可以是二级法人),参评的农业企业需为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业企业需为规模以上企业且亩均效益评价为B类以上、建筑业企业需为具有总专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需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二)符合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导向、节能减排等政策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已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体系认证。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由相关部门界定)。法定代表人无职务犯罪记录。
(五)获得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或获得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九条 获得正奖的组织,两届内不得再次申报县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继续申报县长质量奖。
第十条 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参加评审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同时做好获奖组织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一条 在县长质量奖评选前,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公告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应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申报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经所在乡镇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等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决定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反馈审查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十四条 对已受理的申报组织,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政府请示成立县长质量奖评审组开展评审。
评审组对申报组织开展材料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和评价得分;获得550分以上的申报组织进入现场评审阶段(总分1000分)。
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时,需根据参评组织现场评审情况,形成评价得分。现场评价得分为最终评奖依据。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结果,拟定获奖组织名单。正奖需获得600分以上,提名奖需获得550分以上。如申报组织均未达到奖项规定分值的,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五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评审组汇报,对拟获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拟定正奖和提名奖名单。
第十六条 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定的县长质量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七条 对公示通过的拟获奖组织名单,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经批准后由县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同时对首次获得正奖、提名奖的组织予以现金奖励,每届正奖奖金总计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提名奖奖金总计不超过16万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组织优先推荐参评铜陵市市长质量奖。同时,各级政府对获奖组织在品牌培育、科技创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条 获奖组织在使用县长质量奖荣誉时,应当注明获奖届别或年度。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应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鼓励获奖组织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积极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讲活动。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县长质量奖评审期间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应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的,可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投诉举报,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可以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五条 接受县长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组织,可对现场评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馈至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县长质量奖的组织,取消其两届县长质量奖的申报资格。对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公开通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对参与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凡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长质量奖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则上须以实名方式提出异议,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异议,可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涉及异议的组织、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对异议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枞阳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枞政〔2018〕2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