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登记。所有来县访事项一律登记。由县群众来访联合接待中心(以下简称接待中心)导访台工作人员登记来访时间、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人数、诉求、接劝情况、接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条 接待。所有来县访事项一律接待。接待情况由接访中心接访人员登记,填写《接待来访群众情况登记本》。一般信访事项,由接待中心接访人员认真接待;异常上访、集体上访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县信访局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安排相应层级领导开展接劝返。
第三条 办理。所有来县访事项一律转交。由接访中心接访人员填写《来访事项三联单》,初访事项,1个工作日内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单位,接收机关、单位7日内向县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对县信访局交办的事项,3日内报送处置情况、7日内报送办理情况;对一时难以化解的,由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包案化解。
第四条 督办。对进展迟缓、推动不力的事项,由县信访局督办;督办效果不明显的,实施挂牌督办,直至提交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调度。对疑难复杂或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提请县有关领导接访下访。
第五条 研判。加大与属地、责任单位、公安等部门联动,对来访事项实行每周一会商、每月一研判,根据会商、研判情况,列出高、中、低三级风险清单,通报有关责任单位,其中高风险等级信访事项由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包案化解。
第六条 专报。对高风险等级信访事项,由县信访局第一时间形成《信访信息专报》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
第七条 倒查。对群众合理诉求没有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的,或在群众信访后因办理过程中有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不作为、慢作为的,或因接劝返工作不力,造成信访上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信联办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八条 回访。对交办、督办事项,责任单位在办结后要开展回访,县信访局适时抽查,根据抽查情况,视情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
第九条 建档。对所有来县访事项,按照“一人一档”要求进行建档,每年归档保存。档案内容包括封面、目录、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处理意见书、送达回证、息访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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