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健康安徽2030 ”规划纲要》和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铜陵 2030”建设行动纲要》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全县居民食物营养与合理膳食水平,拟在全县开展营养徤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现将《枞阳县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
实。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枞阳县教育体育局
枞 阳 县 民 政 局 枞 阳 县 商 务 局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3日
枞阳县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
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全面推进健康枞阳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 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的标准和要求抓好落实,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建设活动。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围绕合理膳食和减盐、减糖、减油(以下简称“三减”),明确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原材料采购、营养健康管理、盐油糖采购、台账等制度以及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建立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使用量登记制度,定期记录每餐就餐人数,监测人均摄入量,逐步减少菜品的盐油糖用量和消费者人均盐油糖摄入量。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对餐厅(食堂)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培训,强化配餐和烹饪、供餐服务等培训考核,不断增强从业人员低盐、控油、少糖的膳食意识,提高厨师烹饪的“ 三减” 技巧。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负责营养配餐和管理,指导餐厅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帮助用餐人员合理选餐。
(三)营造营养健康环境。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合理膳食和“三减”、营养相关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科普知识,营造营养健康的就餐氛围。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高血压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强化公众营养健康意识。
(四)明确配餐、烹饪相关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营养健康的原则烹饪加工食物。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重点标示菜品中能量、脂肪和盐、油、糖的含量,并对菜品营养特点和适宜人群进行提示。坚持食物多样、营养均衡的膳食模式。鼓励创新改良菜品和增加低盐、低脂、低糖菜品比例,探索推出适合老年人、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健康营养菜品。
(五)明确供餐服务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明确供餐服务要求,倡导从文明用餐到用餐文明。要培训服务员向消费者给出合理点餐建议,推荐“ 三减” 菜品,引导消费者实施光盘行动,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切实杜绝浪费。鼓励使用公勺公筷和实施分餐制,促进健康生活行为方式养成,提升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三、建设流程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前)
加强宣传推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教体、商务、民政等行政部门广泛动员辖区内的医疗机构食堂、机关食堂、学校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餐厅(食堂)等积极参与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创建工作,并推荐至少1家餐厅(食堂)作为试点备选名单,指导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申报表(试行)》(见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每年建设数不少于2家营养健康餐厅(食堂)。
(二)试点阶段(9月11日-11月20日)
卫生健康、教体、民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申报试点的餐厅(食堂)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选定2家及以上作为试点餐厅(食堂)。引导其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完成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构建“边建设、边宣传、边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单位在开展健康餐厅(食堂)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三)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5日)
各单位对营养健康食堂(餐厅)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做好迎接省级验收准备。
四、职责分工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县疾控中心负责组织临床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做好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营养健康餐厅创建单位,协调推动创建;开展营养健康餐厅和营养健康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事项审核。
县教体局负责配合提供营养健康食堂创建单位,组织推动学校营养健康食堂建设和常规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协会等部门发挥协会优势,积极宣传、动员相关单位参加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的建设推荐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及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的认知和接受度。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推进。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国民营养和合理膳食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将创建工作列为本县营养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宣传报道。各部门要在推动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中,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把握工作重点,大胆创新和探索,全力打造工作特色和亮点。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制作各种营养健康科普短片、微视频,积极推广营养均衡配餐食谱和健康科学烹饪模式,引导公众树立科学健康饮食理念。
(三)总结评价,持续展开建设。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建设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活动的工作成效,通过展开系统的评价和效果分析,即时对建设中好的做法、有效经验和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为今后我县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推动活动积累经验。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部门要全力高效长期推动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工作,保持工作的常态化、持续性。
各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收集好本行业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情况,并按建设情况报县卫健委,由县卫健委进行上报。
附件:1.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申报表(试行)
2. 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
3.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附件1
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申报表(试行)
县/乡镇: 编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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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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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口 宾馆口
快餐口 团餐口
医院口 机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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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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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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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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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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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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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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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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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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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餐厅(食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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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食堂)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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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食堂)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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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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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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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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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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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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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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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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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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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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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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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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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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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概况荣誉(可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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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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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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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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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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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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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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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 建设营养健康餐厅,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续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2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餐厅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
(六)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
(九)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四条 建设营养健康餐厅的组织管理要求。
(一)应当设立由餐厅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工作组,编制和实施年度营养健康餐厅建设与运行计划。
(二)应当将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列入管理目标,配备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支撑条件。
(三)应当制定建设和运行营养餐厅所需的组织管理细则、营养健康相关工作和岗位责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并公告。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保障餐厅所用食材种类丰富、新鲜,减少腌制、腊制及动物油脂类食材的使用。
(五)鼓励建立健全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使用登记制度,并进行人均消费量统计,逐步减少菜品的盐油糖用量和消费者人均盐油糖摄入量。
第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营养指导人员应当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和管理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菜单和菜品制作标准,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员帮助消费者合理选餐。
(二)应当定期组织餐厅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防控传染病技能培训。餐厅负责人和营养指导人员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培训。上述人员应当重点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知识、卫生防疫知识、食物采购、储藏、烹饪以及“三减”等方面的培训,厨师应当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三)应当每年组织一次餐厅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厨师和服务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六条 营造营养健康环境。
(一)应当建立专门的途径宣传营养健康、传染病防控和文明用餐等知识,充分利用菜单、餐具包装、订餐卡等进行宣传。
(二)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
(三)鼓励有可取阅的营养和膳食指导相关宣传资料,并适时更新。
(四)鼓励开展营养健康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并进行宣传。
第七条 配餐和烹饪要求。
(一)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烹饪和加工环节,鼓励优先采用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和保持自然风味的食物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
(二)鼓励食物多样、合理膳食,菜单中提供全谷物、奶类、新鲜水果、低糖或无糖饮料等供消费者选择。
(三)鼓励提供的套餐符合“能量平衡、营养均衡”原则,并逐步实行标准化。
(四)鼓励不断创新改良菜品,对于低盐、低脂、低糖菜品进行醒目标示,增加菜单中低盐、低脂、低糖菜品比例。
(五)鼓励推出适合老年人、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菜品,并进行营养特点描述和说明。
第八条 供餐服务要求。
(一)消费者点餐时,服务员应当给出合理点餐建议、主动介绍菜品营养特点,推荐低盐、低脂、低糖菜品,引导消费者实施光盘行动,不酗酒。
(二)应当依据餐厅和菜品特点,实施分餐制。
(三)应当提供免费白开水或直饮水。
(四)鼓励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
(五)配备洗手、消毒设备或用品。
(六)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九条 本指南的有关术语:
菜单:显示餐饮食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名称、计量、价格等)的说明物,包括纸质版、电子版等多种形式。
分餐:在用餐过程中,实现餐具、菜(饮)品等的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
第十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健康食堂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经营者。中小学校和大专院校食堂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建设营养健康食堂,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续 3 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2 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五)设立“营养健康角”,摆放测量身高、体重、血压等的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维护;张贴自测自评方法。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食堂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
(七)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八)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 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
(十)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四条 建设营养健康食堂的组织管理要求。
(一)应当设立由单位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营养健康管理委员会,并为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提供人员、资金等支持。鼓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营养健康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
(二)应当围绕合理膳食和减盐、减油、减糖(“三减”)制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营养健康食堂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服务等具体事宜,并开展自查。
(三)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保障食堂所用食材种类丰富、新鲜,减少腌制、腊制及动物油脂类食材的使用。
(四)应当建立健全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开展过程管理。做好食物消费量记录,根据带量食谱、用餐人数、原料损耗计算食物消费量,每周汇总。
(五)应当建立健全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采购、台账制度,记录采购量、入库时间、重量,并计算人均摄入量。定期公示每周盐油糖使用量和人均每日或每餐摄入量,并达到相应目标。
第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营养指导人员应当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 和管理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员帮助用餐人员合理选餐。
(二)应当定期组织食堂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防控传染病技能培训。食堂负责人和营养指导人员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20 学时培训。上述人员应当重点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知识、卫生防疫知识、食物采购、储藏、烹饪以及“三减”等方面的培训,厨师应当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三)应当每年组织一次食堂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厨师和服务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六条 营养健康教育。
(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合理膳食、“三减”、营养相关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科普知识,营造营养健康的就餐氛围。包括: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摆放材料或播放视频;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宣传能量和脂肪等的一日及三餐摄入量建议;在食堂或附近场所提供可以自由取阅的宣传材料,如小册子、折页、单页等。
(二)应当以食堂为主体组织举办膳食营养相关宣传活动,包括营养健康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和厨艺大赛等形式,每年度不少于 2 次。
(三)鼓励主动推送营养健康知识,征求用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配餐和烹饪要求。
(一)食物种类应当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推荐要求。每一餐食谱中应当提供至少3 类食物(不包括调味品和植物油),同类食物之间可进行品种互换(见附录1)。食谱中提供食物类别及品种要求:谷薯杂豆类:每周应当至少5 种,注意粗细搭配。蔬菜水果类:每周应当至少10 种新鲜蔬菜,兼顾不同品种,深色蔬菜宜占蔬菜总量一半以上;鼓励提供水果。水产禽畜蛋类:每周应当至少5 种,鼓励优选水产类、蛋类和禽类,畜肉类应当以瘦肉为主。奶及大豆类:每周应当至少5 种。植物油:使用多种植物油。不用或少用氢化植物油,如使用应当进行公示。
(二)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烹饪和加工环节,鼓励优先采用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和保持自然风味的食物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鼓励创新开发健康烹饪方法,在保持菜品风味特色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的用量。
(三)应当提供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减少盐、油、糖含量较高的菜品供应。食堂就餐场所不摆放盐、糖。
(四)应当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一周内食谱尽量不重复。鼓励自由取餐的食堂参考季节气候天气、本单位职工劳动强度、年龄性别结构等提 供标准化套餐以满足其一餐能量和主要营养素需求(标准化套餐及其带量食谱示例参照附录2)。
(五)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自由取餐的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营养标识,鼓励公布带量食谱。
(六)鼓励食堂根据用餐人员健康状况供餐,向肥胖或营养相关疾病人群提供特殊营养配餐(医院中为病人设计的营养配餐不属于此范围)。
(七)鼓励食堂使用智能化系统,指导配餐和用餐。
第八条 供餐服务要求。
(一)采用分餐制供餐。自由取餐的食堂应当为每道菜品配备公筷、公勺或公夹。提供桌餐服务的食堂应当配备公筷、公勺等分餐工具,并引导用餐人员使用。
(二)应当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
(三)应当提供免费白开水或直饮水。
(四)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
(五)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九条 本指南的有关术语:
食谱:以餐次为单位提供的含有主食和副食名称、原辅料品种、供餐时间和烹调方式等的一组食物搭配组合。
带量食谱:包含主食、副食、原辅料等重量的食谱。
分餐:在用餐过程中,实现餐具、菜(饮)品等的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
第十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