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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22348722127R/202309-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疗
名称: 【枞卫〔2023〕48号】关于枞阳县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枞卫〔2023〕48号
成文日期: 2023-09-12 发布日期: 2023-09-12
有效性: 有效 咨询电话: 0562-3211127
【枞卫〔2023〕48号】关于枞阳县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2 15:17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健康安徽2030 ”规划纲要》和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铜陵 2030”建设行动纲要》的通知要求,切实提高全县居民食物营养与合理膳食水平,拟在全县开展营养徤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现将《枞阳县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

实。                

                  枞阳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枞阳县教育体育局

      局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3日   


枞阳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

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营养健康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为全面推进健康枞阳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 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的标准和要求抓好落实,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开展建设活动。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围绕合理膳食和减盐、减糖、减油(以下简称“三减”),明确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原材料采购、营养健康管理、盐油糖采购、台账等制度以及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建立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使用量登记制度,定期记录每餐就餐人数,监测人均摄入量,逐步减少菜品的盐油糖用量和消费者人均盐油糖摄入量。

(二)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加强对餐厅(食堂)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培训,强化配餐和烹饪、供餐服务等培训考核,不断增强从业人员低盐、控油、少糖的膳食意识,提高厨师烹饪的“ 三减” 技巧。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负责营养配餐和管理,指导餐厅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帮助用餐人员合理选餐。

(三)营造营养健康环境。指导督促建设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合理膳食和“三减”、营养相关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科普知识,营造营养健康的就餐氛围。要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高血压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5.20”中国学生营养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知识宣传活动,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强化公众营养健康意识。

(四)明确配餐、烹饪相关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营养健康的原则烹饪加工食物。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重点标示菜品中能量、脂肪和盐、油、糖的含量,并对菜品营养特点和适宜人群进行提示。坚持食物多样、营养均衡的膳食模式。鼓励创新改良菜品和增加低盐、低脂、低糖菜品比例,探索推出适合老年人、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健康营养菜品。

(五)明确供餐服务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明确供餐服务要求,倡导从文明用餐到用餐文明。要培训服务员向消费者给出合理点餐建议,推荐“ 三减” 菜品,引导消费者实施光盘行动,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切实杜绝浪费。鼓励使用公勺公筷和实施分餐制,促进健康生活行为方式养成,提升人民群众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

三、建设流程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10日前)

加强宣传推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商务、民政行政部门广泛动员辖区内医疗机构食堂、机关食堂、学校食堂、民政福利机构餐厅(食堂)等积极参与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创建工作,并推荐至少1家餐厅(食堂)作为试点备选名单,指导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申报表(试行)》(见附件1),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文件要求,我县每年建设数不少于2家营养健康餐厅(食堂)。

(二)试点阶段9月11日-11月20日)

卫生健康、教、民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申报试点的餐厅(食堂)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选定2家及以上作为试点餐厅(食堂)引导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完成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构建边建设、边宣传、边推进的工作格局。各单位在开展健康餐厅(食堂)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积极成效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总结阶段(11月21日-12月5日)

各单位对营养健康食堂(餐厅)试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形成试点工作总结好迎接省级验收准备。

四、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委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疾控中心负责组织临床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开展技术指导,做好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场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营养健康餐厅创建单位,协调推动创建;开展营养健康餐厅和营养健康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行政处罚事项审核。

局负责配合提供营养健康食堂创建单位,组织推动学校营养健康食堂建设和常规管理工作。

商务局负责协调餐饮行业协会、烹饪协会等部门发挥协会优势,积极宣传、动员相关单位参加建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民政服务机构开展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的建设推荐与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宣传及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的认知和接受度。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推进。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国民营养和合理膳食工作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认真研究将创建工作列为本营养健康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

(二)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宣传报道各部门要在推动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中,紧密结合我县实际,把握工作重点,大胆创新和探索,全力打造工作特色和亮点。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各类媒体平台,制作各种营养健康科普短片、微视频,积极推广营养均衡配餐食谱和健康科学烹饪模式,引导公众树立科学健康饮食理念

(三)总结评价,持续展开建设。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建设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活动的工作成效,通过展开系统的评价和效果分析,即时对建设中好的做法、有效经验和成果进行总结和推广。为今后我县营养健康餐厅(食堂)推动活动积累经验。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工作,各部门要全力高效长期推动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工作,保持工作的常态化、持续性。

各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收集好本行业营养健康餐厅(食堂)建设情况,并按建设情况报县卫健委,由县卫健委进行上报。

 

附件:1.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申报表(试行)

2. 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

3.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附件1

营养健康餐厅(食堂)申报表(试行)

/乡镇: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业态

酒楼 宾馆

快餐 团餐

医院 机关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餐厅数量

   

食堂

   

单位成立

 

申请餐厅(食堂)情况

餐厅(食堂)名称

 

餐厅(食堂)地址

 

负责人姓名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平方米

餐位数

       

就餐人数

          

餐位数

       

申请单位概况荣誉(可附材料)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批准意见

签字(盖章)

   

   

附件2

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 建设营养健康餐厅,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续3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2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餐厅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

(六)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七)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

(九)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四条 建设营养健康餐厅的组织管理要求。

(一)应当设立由餐厅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工作组,编制和实施年度营养健康餐厅建设与运行计划。

(二)应当将营养健康餐厅建设列入管理目标,配备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支撑条件。

(三)应当制定建设和运行营养餐厅所需的组织管理细则、营养健康相关工作和岗位责任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并公告。

(四)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保障餐厅所用食材种类丰富、新鲜,减少腌制、腊制及动物油脂类食材的使用。

(五)鼓励建立健全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使用登记制度,并进行人均消费量统计,逐步减少菜品的盐油糖用量和消费者人均盐油糖摄入量。

第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营养指导人员应当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和管理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菜单和菜品制作标准,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员帮助消费者合理选餐。

(二)应当定期组织餐厅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防控传染病技能培训。餐厅负责人和营养指导人员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16学时培训。上述人员应当重点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知识、卫生防疫知识、食物采购、储藏、烹饪以及“三减”等方面的培训,厨师应当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三)应当每年组织一次餐厅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厨师和服务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六条 营造营养健康环境。

(一)应当建立专门的途径宣传营养健康、传染病防控和文明用餐等知识,充分利用菜单、餐具包装、订餐卡等进行宣传。

(二)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

(三)鼓励有可取阅的营养和膳食指导相关宣传资料,并适时更新。

(四)鼓励开展营养健康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并进行宣传。

第七条 配餐和烹饪要求。

(一)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烹饪和加工环节,鼓励优先采用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和保持自然风味的食物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

(二)鼓励食物多样、合理膳食,菜单中提供全谷物、奶类、新鲜水果、低糖或无糖饮料等供消费者选择。

(三)鼓励提供的套餐符合“能量平衡、营养均衡”原则,并逐步实行标准化。

(四)鼓励不断创新改良菜品,对于低盐、低脂、低糖菜品进行醒目标示,增加菜单中低盐、低脂、低糖菜品比例。

(五)鼓励推出适合老年人、儿童、肥胖者、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人群的菜品,并进行营养特点描述和说明。

第八条 供餐服务要求。

(一)消费者点餐时,服务员应当给出合理点餐建议、主动介绍菜品营养特点,推荐低盐、低脂、低糖菜品,引导消费者实施光盘行动,不酗酒。

(二)应当依据餐厅和菜品特点,实施分餐制。

(三)应当提供免费白开水或直饮水。

(四)鼓励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

(五)配备洗手、消毒设备或用品。

(六)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九条 本指南的有关术语:

菜单:显示餐饮食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品种名称、计量、价格等)的说明物,包括纸质版、电子版等多种形式。

分餐:在用餐过程中,实现餐具、菜(饮)品等的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

第十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

 

第一条 根据《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和《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要求,为指导和规范营养健康食堂建设,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职工食堂)的食品经营者。中小学校和大专院校食堂可参考执行。

第三条 建设营养健康食堂,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连续 3 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连续2 年未受过食品安全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五)设立“营养健康角”,摆放测量身高、体重、血压等的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维护;张贴自测自评方法。

(六)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食堂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应当标示添加糖含量。

(七)建立防范和抵制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八)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 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

(十)室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第四条 建设营养健康食堂的组织管理要求。

(一)应当设立由单位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营养健康管理委员会,并为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提供人员、资金等支持。鼓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营养健康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

(二)应当围绕合理膳食和减盐、减油、减糖(“三减”)制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营养健康食堂工作的组织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营养健康教育、配餐和烹饪、供餐服务等具体事宜,并开展自查。

(三)应当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制度,保障食堂所用食材种类丰富、新鲜,减少腌制、腊制及动物油脂类食材的使用。

(四)应当建立健全营养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开展过程管理。做好食物消费量记录,根据带量食谱、用餐人数、原料损耗计算食物消费量,每周汇总。

(五)应当建立健全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采购、台账制度,记录采购量、入库时间、重量,并计算人均摄入量。定期公示每周盐油糖使用量和人均每日或每餐摄入量,并达到相应目标。

第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营养指导人员应当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 和管理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和营养标示,制定食谱和菜品目录,开展营养健康教育,指导服务员帮助用餐人员合理选餐。

(二)应当定期组织食堂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和厨师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防控传染病技能培训。食堂负责人和营养指导人员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20 学时培训。上述人员应当重点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知识、卫生防疫知识、食物采购、储藏、烹饪以及“三减”等方面的培训,厨师应当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

(三)应当每年组织一次食堂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厨师和服务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第六条 营养健康教育。

(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合理膳食、“三减”、营养相关慢性病防治、传染病防控、节约粮食等政策和科普知识,营造营养健康的就餐氛围。包括:在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摆放材料或播放视频;宣传《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和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宣传能量和脂肪等的一日及三餐摄入量建议;在食堂或附近场所提供可以自由取阅的宣传材料,如小册子、折页、单页等。

(二)应当以食堂为主体组织举办膳食营养相关宣传活动,包括营养健康专题讲座、知识问答和厨艺大赛等形式,每年度不少于 2 次。

(三)鼓励主动推送营养健康知识,征求用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七条 配餐和烹饪要求。

(一)食物种类应当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推荐要求。每一餐食谱中应当提供至少3 类食物(不包括调味品和植物油),同类食物之间可进行品种互换(见附录1)。食谱中提供食物类别及品种要求:谷薯杂豆类:每周应当至少5 种,注意粗细搭配。蔬菜水果类:每周应当至少10 种新鲜蔬菜,兼顾不同品种,深色蔬菜宜占蔬菜总量一半以上;鼓励提供水果。水产禽畜蛋类:每周应当至少5 种,鼓励优选水产类、蛋类和禽类,畜肉类应当以瘦肉为主。奶及大豆类:每周应当至少5 种。植物油:使用多种植物油。不用或少用氢化植物油,如使用应当进行公示。

(二)食物烹饪方法应当符合营养健康原则。烹饪和加工环节,鼓励优先采用减少营养成分损失和保持自然风味的食物烹饪方法,少用炸、煎、熏、烤等烹饪方法。鼓励创新开发健康烹饪方法,在保持菜品风味特色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盐、油、糖(包括含盐油糖的各种调味品)的用量。

(三)应当提供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减少盐、油、糖含量较高的菜品供应。食堂就餐场所不摆放盐、糖。

(四)应当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一周内食谱尽量不重复。鼓励自由取餐的食堂参考季节气候天气、本单位职工劳动强度、年龄性别结构等提 供标准化套餐以满足其一餐能量和主要营养素需求(标准化套餐及其带量食谱示例参照附录2)。

(五)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带量食谱及营养标识。自由取餐的食堂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营养标识,鼓励公布带量食谱。

(六)鼓励食堂根据用餐人员健康状况供餐,向肥胖或营养相关疾病人群提供特殊营养配餐(医院中为病人设计的营养配餐不属于此范围)。

(七)鼓励食堂使用智能化系统,指导配餐和用餐。

第八条 供餐服务要求。

(一)采用分餐制供餐。自由取餐的食堂应当为每道菜品配备公筷、公勺或公夹。提供桌餐服务的食堂应当配备公筷、公勺等分餐工具,并引导用餐人员使用。

(二)应当主动销售小份或者半份菜品、经济型套餐等。

(三)应当提供免费白开水或直饮水。

(四)配备洗手、消毒设施或用品。

(五)座位间保持一定距离,避免高密度聚集用餐。

第九条 本指南的有关术语:

食谱:以餐次为单位提供的含有主食和副食名称、原辅料品种、供餐时间和烹调方式等的一组食物搭配组合。

带量食谱:包含主食、副食、原辅料等重量的食谱。

分餐:在用餐过程中,实现餐具、菜(饮)品等的不交叉、无混用的餐饮方式。

第十条 本指南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