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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210-001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枞政办秘 其他 生活 城市管理 营商环境政策库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布日期: 2022-10-25 11:14
发文字号: 枞政办秘〔2022〕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标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11981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升

标准的通知

枞政办2022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5   


枞阳县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提升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我农贸市场建设提升工作,改善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提升具体形式包括新建、提质升级。

 

第二章  类别与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农贸市场的类别分为二类:
一类:室内式农贸市场(含超市内菜市场);
二类:棚顶半开放式农贸市场。

  建筑设施:农贸市场地面硬化、防滑,内外墙体应保持干净无破损,室内宽敞明亮,通道上方应设置应急疏散警示牌装置。市场进出入口不少于2,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次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通道应保持畅通。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无障碍通道。

  卫生设施:室内市场应达到良好的通风条件,通风不畅的市场,应安装与面积相适应的抽送风机设施。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不得设在熟食区域,至少设置1个无障碍厕位,卫生间应保持干净明亮,要使用盘香、卫生球等去异味。市场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带盖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每个经营户应配备垃圾桶(箱),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定期对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

第七条  水电设施:市场内应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积垃圾。柜台内排水槽保持排水通畅,应设置带滤网地漏,下水通过暗沟排放。市场内应使用节能灯具,主通道出入口应设置应急灯。每个摊位应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带地线低压电源插座,水产摊位应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

第八条  消防设施:市场内应按照消防有关规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停车设施:根据市场规模合理设置市场周边各类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场面积不小于市场建筑面积的5%,有条件的市场可为经营户和消费者分设停车场,禁止在市场内外乱停乱放。

 

  经营管理设施建设标准

 

第十条  市场应按果蔬、肉类、禽类、水产品、干货、熟食、日杂等类别,科学分区,生熟、干湿、鲜活经营区之间应有通道分隔。各农贸市场内应设有一定面积的农民自产自销区域。

第十一条  摊位柜台应按不同品类经营需要统一制作,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摊位高度宜为70-80厘米,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挡水凸边应不低于5厘米,台面尺寸宜为长100-200厘米、宽80100厘米。

(一)蔬果摊位。柜台宜采用斜面或阶梯摆放式设计。柜台高度宜为0.7-0.8米,以0.1-0.15米呈阶梯上升,一般设计为3层;每组柜台宜设商位数4个左右,每组柜台设1-2个宽度为0.7米的出入口。

(二)肉类摊位。肉类柜台采用不锈钢、食品级高分子聚丙烯等材料铺面,面积应不低于1.4平方米,统一配置操作台、砧板、不锈钢挂架等专用器具。

(三)水产品摊位。应配备统一的柜台,高度为0.5米左右。柜台外沿设不低于0.2米的档水板,水池内设有直径不小于0.04米的下水口。应统一配置蓄养池、操作台、水龙头、排水口、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宜置于操作台下方。柜台前设置明沟,上覆盖网板;柜台内设置带滤网地漏,下水通过暗沟与城市污水道网相连,有条件的宜铺设防滑地砖。

(四)熟食、散装酱菜、豆制品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式防尘、防蝇罩,有条件的宜设置营业专间,配备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加热或冷藏设备、洗手池。

从事熟食、糕点、馒头等现场加工的应设置加工间,配备相关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宜将加工间与营业专间分开。有条件的档口可以安装空调,设置缓冲间供营业员洗手、更衣和消毒。

(五)禽类摊位。禁止活禽交易,实行禽类“白条”上市,禽类经营户应提供与经营规模相适宜的冷藏设备。

 

第四章  管理服务设施设备标准

 

第十二条  办公设施。办公室应满足日常管理及服务需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受理投诉、索赔,调解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服务设施。农贸市场应设立服务台(投诉处)、公平秤、宣传栏、公示栏,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检测设施。农贸市场应设置食品安全快检室,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市场内应使用通过检定合格且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监控设施。市场应配备24小时电子监控设施设备,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个月。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2-10-25 11:14 来源: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枞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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