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0722003125642M/202303-00025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枞阳县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枞政 国有企业 其他 招商投资 营商环境政策库 |
成文日期: | 2023-03-18 | 发布日期: | 2023-03-20 09:28 |
发文字号: | 枞政〔2023〕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县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枞阳县财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3211157 |
枞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枞阳县县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政〔2023〕9号
县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枞阳县县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枞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8日
枞阳县县属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融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县经开区出资管理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县政府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各项决策的执行和实施,对违规投融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企业是投融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各层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内部投融资决策管理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县属企业投资重大项目在实施前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企业科学论证后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属企业投资项目经县国资委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企业不得未经政府批准自行决定重大投资,以下投资项目应报经县政府批准:
(一)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额度的项目投资(包括各类主业投资、集团内部投资);
(二)各类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各类对外参股、控股股权投资);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其他形式的各类投资。
第七条 县属企业应严格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
(一)县属企业应当按照县政府确认的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二)县属企业主业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保持控股地位或可实施重大影响。县属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标的实行并购的,优先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对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变现退出的,进行充分论证后报经县政府批准。
(三)县属企业建立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县属企业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总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总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须在投资决策前出具书面意见。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八条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的间接、直接筹资活动。企业应严格融资程序,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融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融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融资方案报送县政府批准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项目建设周期、当期金融政策环境等因素确定融资方案,其中:
(一)企业融资应综合比较其成本,可以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确定融资机构,融资成本原则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二)企业融资应充分考虑偿债资金来源。
(三)企业不得举借期限低于三年的债务用于长期项目建设。
(四)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含经开区出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提供担保,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融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县属企业原则上应当保持对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参股企业不得放弃决策的否决权。
第十一条 县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属企业应在向县政府报告投资重大事项的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县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及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