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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索引号: 11340722003125642M/202407-0003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体分类: 科技创新 枞政办秘 惠企政策库 民营企业 奖补
成文日期: 2024-07-15 发布日期: 2024-07-15 16:42
发文字号: 枞政办秘〔2024〕3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工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11215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枞阳县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枞政办秘〔2024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

《枞阳县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支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7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枞阳县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全面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更好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促进项目招引落地

1.实施精准招商。瞄准重点领域和新赛道,聚焦铝基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主导产业,完善做实产业链招商工作机制,引导企业通过“以商招商”形式引进优质企业和项目,延伸产业链条。

2.强化要素保障。坚持用地指标向工业项目优先倾斜,推动用地规模向园区和重大项目集聚。深化企业包保联系服务机制,充分保障重点项目和企业用地、用能及用工等方面需求。

3.推进项目建设。健全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五未”项目(签约未供地、供地未开工、开工未纳统、纳统未投产、投产未升规)调度,推动双向履约。对项目推进不快的地方和部门实行通报、约谈等督办机制。

(二)聚焦企业培大育强

4.鼓励企业达规模。新建投产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由“规下”升“规上”的工业企业,项目奖补资金兑现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免申报)

5.鼓励企业上台阶。凡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免申报)

6.鼓励企业拓市场。对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展会,省内县外展会每个工业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0.2万元,省外展会每个工业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0.5万元,境外展会每个工业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每次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展位费。

(三)推动产业提质增效

7.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持续深化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根据综合效益评价结果,落实资源要素差别化措施,推动资源要素更多流向优质企业和优势产业。在市级年度亩均效益评价中获得A类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免申报)

8.做强做优龙头企业。实施龙头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机制,逐企明确培育联系县领导、联系部门、属地责任,形成县领导统筹协调、部门牵头推进、属地抓好落实的三级联动机制,通过要素保障、政策扶持等措施,重点培育打造十亿级骨干企业。

9.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中小企业共同发展,对县域亿元以上重点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带动县域内上游5家以上配套企业发展的,对年采购配套产品(服务)金额总计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采购每家配套产品或服务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核定金额(不含税)的2%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的奖补。

(四)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10.支持企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改造项目,对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当年新增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不含税价值不低于5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表范围项目类别为技术改造类项目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市级补助政策配套奖补。

1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凡工信系统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且符合纳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5万元(免申报);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安徽工业精品,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免申报)。鼓励新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开拓市场,对当年达成3笔以上县域外销售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5万元。

12.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上年度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获得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新获得一级、二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7万元、5万元和3万元;新获得A类、B类武器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2万元。(免申报)

13.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补15万元;对新获得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免申报)

(五)加强服务平台建设

14.支持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市级奖补标准的50%另行奖补。(免申报)

15.支持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市级奖补标准的50%另行奖补。(免申报)

(六)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

16.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评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数字化转型有关省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免申报)

17.鼓励“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5万元。(免申报)

18.支持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加大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对新认定铜陵市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政策,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补。(免申报)

(七)加大企业金融支持

19.强化银企对接。不定期举办银企对接会,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机制,构建工业领域重点项目与金融机构多联直通对接渠道,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

20.鼓励企业股改。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20万元;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补4万元。(免申报)

21.发挥产业基金作用。设立并积极运用县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县内主导产业、重点培育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

(八)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22.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严格落实水泥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禁违法违规新增产能,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聚焦重点行业,对标先进能效标准,实施行业能效提升行动,统筹推进节能“双控”目标管理、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能效领跑者计划,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3.完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园区内企业采用节能降碳生产模式,推进工业余压余热、废水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促进园区绿色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行业间企业开展协同降碳行动,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产品生产全过程,创建一批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构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鼓励争创绿色工厂示范典型。对新认定绿色工厂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免申报)

(九)激励部门真抓实干

24.表彰先进单位。设立年度发展工业经济先进单位奖,对年度工业经济考核前3名的单位分别授予发展工业经济一、二、三等奖,在全县通报表扬,并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25.优化营商环境。各乡镇、县经开区和各县直单位服务企业典型案例,被国家、省、市级通报推广的,每个案例分别给予单位1万元、5000元、2000元奖励。

二、申报审核程序

(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按照本政策要求适时编制申报指南,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并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

(二)免申报类项目由部门发起,企业核实确认;审核类项目由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自行申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最终申报结果并征求部门审核意见后,提交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拨付。

三、监督管理

(一)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规范使用资金。

(二)对企业或相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将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附则

(一)支持资金使用范围系在本县区域内注册或在铜陵市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场所为枞阳县境内,依法在本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兑现支持政策资金期间正常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民营工业企业以及本政策中涉及的平台、基地类奖补项目,年度发展工业经济的先进单位及典型案例单位等。

(二)本政策内容如已纳入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等政策,由县级财政承担了配套奖励资金的,以市级扶持政策为准,按照不重复配套及奖励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度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贡献。所涉企业奖补类资金系按照市级亩均效益评价运用政策执行(其中A类奖补100%B类奖补80%C类奖补50%D类不予奖补)。

(三)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较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单位),失信企业(单位)或当年未生产的企业(单位),不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

(四)本政策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解释。自2024年起施行。原政策《枞阳县促进工业经济发展若干奖励政策》(枞政秘〔202111号)同时废止。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4-07-15 16:42 来源: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枞阳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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