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
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经开办〔2024〕14号
经开区纪监工委,各内设机构,恒越公司,连湖村、新楼村,园区各企业:
《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枞政〔202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经开区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经开区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向本经开区企业无房员工,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实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经开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经开区公租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横埠服务中心协助配合横埠园区公租房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公租房条件
第六条 公租房供应对象:
在经开区注册或坐落在经开区控规范围内的企业员工,且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和经开区区域范围内无住房。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县城和经开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法定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第十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本人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统一向经开区申请公租房。
第十二条 审查
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由企业向经开区提出申请,经开区公租房配租工作组负责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园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入住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④《枞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⑤劳动(聘用)合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等;
⑥企业承诺书;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配租。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到确认分配通知14日内,到经济发展局(横埠园区服务中心)签订《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年。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批准经开区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新楼园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横埠园区每月每平方米2.5元。租金标准将根据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预缴制,原则上一年一缴,统一缴纳至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公租房租金专用账户,企业员工租住公租房,由所属企业统一缴纳。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户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租房物业管理,由经开区招标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公租房物业服务费由经开区在公租房租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公租房配建的经营性用房,由经开区统一管理,经营性收入用于弥补公租房管理和维修经费。
第六章 续租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在合同期内居住人员信息有变更的,企业要及时上报、更新。
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或经开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不在园区企业就业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配租资格的;
②转租、转借的;
③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⑤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⑥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公租房配租工作组定期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承租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建立公租房租户档案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动态调整、规范管理”。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