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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枞经开办〔2024〕14号
生成日期: 2024-06-13 发布日期: 2024-12-1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枞阳经开区管委会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56058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1 10:21 发布机构:县经开区 字体:[ ]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
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枞经开办〔202414

 

经开区纪监工委,各内设机构,恒越公司,连湖村、新楼村,园区各企业:

《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安徽枞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612

 

 

 

 

 

 

 

 

 

 

枞阳经济开发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分配和管理,根据《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枞政〔202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经开区范围内公租房的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经开区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向本经开区企业无房员工,以出租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实行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

第五条 经开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经开区公租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横埠服务中心协助配合横埠园区公租房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公租房条件

第六条 公租房供应对象:

在经开区注册或坐落在经开区控规范围内的企业员工,且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和经开区区域范围内无住房。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县城和经开区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的;

(三)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第八条 申请人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法定赡养、扶养家庭成员也可以共同申请。

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第十条 公租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

本人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统一向经开区申请公租房。

第十二条  审查

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由企业向经开区提出申请,经开区公租房配租工作组负责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园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③申请入住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④《枞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⑤劳动(聘用)合同、住房情况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等;

企业承诺书;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配租。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收到确认分配通知14日内,到经济发展局(横埠园区服务中心)签订《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年。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批准经开区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新楼园区每月每平方米3.0元、横埠园区每月每平方米2.5元。租金标准将根据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预缴制,原则上一年一缴,统一缴纳至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公租房租金专用账户,企业员工租住公租房,由所属企业统一缴纳。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户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租房物业管理,由经开区招标选定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公租房物业服务费由经开区在公租房租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公租房配建的经营性用房,由经开区统一管理,经营性收入用于弥补公租房管理和维修经费。 

 

第六章  续租和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在合同期内居住人员信息有变更的,企业要及时上报、更新。

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或经开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不在园区企业就业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第二十条  公租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租房配租资格的;

②转租、转借的;

③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④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⑤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⑥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公租房配租工作组定期对公租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承租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建立公租房租户档案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动态调整、规范管理”。

 

第八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