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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报审程序的通知 文号: 枞政办〔2024〕11号
生成日期: 2024-11-18 发布日期: 2024-11-19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枞阳县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11129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报审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9 15:15 发布机构:枞阳县司法局 字体:[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报审程序的通知

枞政办〔2024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县政府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提高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就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报审程序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一)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1、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的决策事项;

2、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3、县政府各部门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一般性文件,但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或拟安排在网上进行宣传或政策解读的;

5、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6、报请县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重大事项(不含一般事务性批复事项);

7、向上级机关报送的需内部合法性审查的请示件;

8、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或者应当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等;

9、县政府领导批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以下事项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2、商洽工作、询问、反馈、答复问题的函件;

3、机构编制、议事协调机构、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事项;

4、专题(协调)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

二、严格审查流程

(一)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送审件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县政府领导签发前,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应及时转办给县司法局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原则上一份送审件只出具一次合法性审查意见,切实避免因多环节修改而重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现象发生;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二)符合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情形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致函县司法局商请提前介入。

(三)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公平竞争审查、财政补贴政策合规性审核、招商政策审核等程序的,应当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方可转送合法性审查。

三、规范送审材料

(一)文件类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1、县政府领导批示。包括县政府领导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或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批示。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包括送审稿、制定背景和依据、制定过程、履行的法定程序、主要内容、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牵头起草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还需提供条文依据对照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条附条文依据;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新旧逐条对比,并附条文依据。

4、起草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5、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按规定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召开相关座谈会的,还需提供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反馈说明、座谈会说明等材料;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或重大决策事项时,需提交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情况。

6、履行相关规定程序的材料。包括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公平竞争审查、财政补贴政策合规性审核、招商政策审核、起草部门集体讨论研究等材料。

7、其他有关材料。

(二)合同协议类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1、县政府领导批示。包括县政府领导同意上会审议或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批示;

2、协议文本(正式协议与补充协议);

3、协议合作事宜说明或项目背景材料、政策依据等;

4、起草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

5、协议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6、协议原则上由协议涉及领域的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送审;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和事项的,需提供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情况;

7、涉及合作设立项目、成立基金等重大内容的,需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和第三方评估报告;

8、其他有关材料。

(三)其他事项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参照上述(一)(二)规定,根据合法性审查具体内容按照要求提交。

四、细化责任分工

(一)起草部门要严把政治关和政策关,确保送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不断提高送审稿质量,按照规定程序和公文处理规范报请决策;其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有效发挥“第一守门员”的审查作用,切实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送审件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起草部门对县政府文件进行网上宣传或政策解读前,应先确认该文件已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县政府办公室要结合县政府公文处理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细化收文、转办、审查、审议、签批、公布等环节的具体规程,优化多个主体间的协作配合机制,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对县政府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送审件适时进行通报反馈,从决策制定源头和决策程序上把住关口,保障合法性审查应审尽审、良性运行,切实落实“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三)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确保送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的规定。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等书面审查意见。涉及公平竞争、财政补贴、招商政策等专业性审查事项而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应当通知起草部门予以补正,并将相关情况写入审查意见。县司法局负责人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发表意见。

(四)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履行好县政府文件公开职责,对拟公开或网上宣传中涉及的县政府文件是否进行合法性审查开展复核,未见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暂不公开并同步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完善内部合法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