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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地名管理的通知 文号: 枞政办秘〔2025〕1号
生成日期: 2025-01-03 发布日期: 2025-01-03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枞阳县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62-3229121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地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3 16:07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字体:[ ]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

全县地名管理的通知

枞政办秘〔2025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名管理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治理、方便群众生活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街路巷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全县地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及备案程序

(一)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二)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经县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村庄内部道路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专题议事协商统一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论证、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三)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含桥梁和渡口)等农村公路的命名、更名,由县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办理;

(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由县有关部门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县民政部门意见后批准。

县有关部门在批准地名命名、更名之日起15日内,须向县民政部门提交命名、更名申请书、批复文件、备案报告。

二、建立部门协作地名管理机制

地名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名管理规范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坚持城市规划和地名规划同步进行,应将城市地名规划信息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做到互通信息;县发改部门在计划立项及审批基建项目时,涉及需命名的要会同县民政部门按地名标准名称要求初审项目名称;县住建部门要按照正式公告的地名依据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及时更换、完善路牌路标和地名标志,确保规范使用地名,做到路牌路标和地名信息使用标准化和规范化;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在进行户口登记、门牌号编制、房屋产权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等手续时,必须以正式公告的地名为准,不得使用其它非政府发布的地名信息。

三、建立地名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地名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县民政部门要定期对地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命名的地名或其它超越权限命名的地名,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县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新增地名进行审批和公告,原则上每年对新增城市公园、街路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等重点建筑标志物等进行一次命名,确保地名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2025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