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
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枞政办秘〔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优化行政复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行政复议工作实际,现就县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县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向县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县司法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县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维持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由县司法局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县政府审批。
经县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县司法局与有关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办案期限内协商,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县政府审批;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县司法局报县政府审批。
三、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授权县司法局依法处理:
(一)依法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法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三)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
(四)依法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五)依法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六)依法转送规范性文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审查处理。
前款所列事项,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县政府。
四、县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加盖“枞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