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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0 16:37 来源: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字体:[ ]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结合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一、总体情况;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枞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枞阳镇银塘东路,电话:0562-3211981,邮编:2467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政务公开办精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市场监管职责,加大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食品药品监管栏目,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监管透明度。主动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监管、价格与收费等栏目,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主动公开年度重点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六稳”“六保”工作推进及成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等内容。认真做好政策发布和解读工作,加强涉及市场监管政策、舆情的监测回应工作。全年主动发布信息602条,其中政策文件类13条,解读类7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1年,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件,其中网上申请3件,书面申请1件。办理1起政务公开行政复议

申请人的申请件内容主要是针对我局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申请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公开信息不予公开。行政复议结果:维持我局作出的《回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上级要求,全面梳理规范性文件,并按照立改废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全年未发生泄密现象。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2021年,我局继续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和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栏目调整,增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专题栏目并及时补充信息。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目录规范发布各类信息对公开内容及时更新和定期审查。

(五)监督保障

明确责任领导,由县局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各股室和直属单位按要求提供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保证政府信息的发布、日常维护、数据报送等工作落到实处。积极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学习《条例》。对测评反馈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同时认真反思,补齐工作短板,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实施。全年未收到社会评议,无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14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31

行政强制

 37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4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1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问题1:部分信息发布不够及时。

改进情况:完善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优化信息公开流程,统筹时间和人员安排,进一步明确各业务股室和直属派出单位公开栏目的分工和发布时限,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

问题2:信息发布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改进情况: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提高政策解读的质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栏目信息发布规范化,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发布预警和提示信息;关注最新信息,及时发布上级和本部门政策规定以及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推进落实情况:2021年,根据我局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实时更新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公共服务栏目动态信息,积极关注社会热点、回应群众关切,切实保障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效为人民服务。共发布信息278条,其中食品药品行政审批信息78条,监督检查信息137条,行政处罚信息37条,公共服务信息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