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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1、主动公开
本单位全年发布信息810条。其中发布规划编制和许可信息135条,土地征收信息78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矿业权出让信息122条,不动产登记信息157条,政策文件与解读、主动回应信息31条,召开新闻发布会3场,举办政府开放日活动1次,线下政策宣讲多次。本单位“自然资源”基层双化领域发布信息 522条。
2、依申请公开
进一步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与服务,提高依申请公开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及时调整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中有关救济渠道表述,做到答复合法有据。2024我局办理上年度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件,新受理依申请公开18件,均办结。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1件、行政诉讼1件。申请件涉及土地征收最多,13件,占比68.4%。
3、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持续推进“三审制”,不断规范信息审核流程,做到信息发布层层审核、不审不发。二是定期梳理信息资源,跟踪信息更新动态,清理删除过期信息和无效说明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三是常态化开展错敏词、错外链检查纠错工作,适时开展隐私信息排查,确保公开信息安全无误。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配合县数据资源局进一步优化平台建设,将政策文件库入口、答问知识库设置在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提升信息获取便利性。二是参与编制《枞阳县政策问答手册》,收录企业群众常见政策问题,并附咨询机关和联系渠道。三是在各基层所设置信息公开栏,张贴重要政策文件、通知公告等,拓宽信息公开覆盖面。
5、监督保障
一是继续推进信息源保障制度。适时通报栏目日常信息维护情况,压实各股室(单位)责任,做到维护责任“一线化”。二是不断优化综合查评机制。一方面配合县数据资源局使用自开发查评系统,实现查评、反馈、整改、复查全链“四即时”。另一方面继续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网上监测评估,加大自查自纠力度。三是高度重视人员业务提升。积极组织业务人员参加各级各类专题培训会和现场办公会,提升人员业务素质。2024年我单位全年未接到社会反馈投,无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21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9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22.1932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7
1
18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8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5
(七)总计
19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的宣传推广不够,社会公众往往不知道如何查询自己需要的信息。二是信息公开过程中,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例如,规划编制过程中,虽然进行公示,但收到的反馈意见极少。三是部分政策解读通俗性不足,普通公众难以从中获取关键信息。
2 、改进情况
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宣传力度,多形式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及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公众知晓率。二是优化公众参与机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拓宽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三是创新解读方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多样化的形式,如开展在线访谈、开放日活动、线下政策宣讲等,提高政策解读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