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机构简称 :县财政局
- 机构全称 :枞阳县财政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72200312579X4
- 办公电话 :0562-3211157
- 邮政编码 :246700
- 互 联 网
联系方式 :3511149723@qq.com
- 办公地址 :枞阳县银塘东路70号
-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职能信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财政、国资国企、金融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省、市决策部署。拟订财税、金融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县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建立和完善县与乡(镇)财权和事权相匹配,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体制、制度。(二)负责全县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县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完善全口径预算管理体系,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并组织预决算公开工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三)制定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和公务卡管理工作。牵头开展政府性资金保值增值工作。(四)编制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会同主管部门拟订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五)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执行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六)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完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牵头对上资金争取工作。制定全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七)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统筹指导全县金融改革创新,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建议。负责组织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和中长期投融资规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推动全县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工作。(八)负责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配合推进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督促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指导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联系驻枞金融监管机构,协调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承担驻枞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行业的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按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业绩评价等有关管理工作。(九)根据县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十)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组织全县国有企业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编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报告。指导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法定程序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工作,组织县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监督国有资本收益使用。负责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对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业农村、脱贫攻坚等资金。负责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综合改革和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使用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十三)监督财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实施内部控制管理。组织实施预算评审、政府投资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十四)负责民生工程规划制定、资金筹措、组织实施、推进指导、督查考核和政策宣传。(十五)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十六)管理会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工作。(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