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机构简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机构全称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407227430523970
- 办公电话 :0562-3211671
- 邮政编码 :246700
- 互 联 网
联系方式 :1042845184@qq.com
- 办公地址 :枞阳县银塘东路
- 办公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职能信息
(一)按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县相关政策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依据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统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组织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经济调节、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实施和管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县政府其他指令性规划,对其他专业系统规划进行综合协调与平衡。指导各乡镇编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规划。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设计、城乡规划展示宣传等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土地、地质矿产资源、测绘等行业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受县政府委托,依法审核、审批有关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八)负责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审核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有关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贯彻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转让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县级矿山山长制办公室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拟订林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产业发展,负责林业生产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规定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七)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执行相关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标准和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和地质公园管理工作。
(十八)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协调、督促查处全县林业有关违法案件,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救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九)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城乡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